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怀政发〔201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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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推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切实维护困难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当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水平与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提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更好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实行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突出公正公平,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强化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市区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十二五”末,全市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县市区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与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联动机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四、切实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和绩效考核范围,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扶贫、司法、社保等专项救助工作的有效衔接,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积极争取支持配合,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各级低保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每1万人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专职民政工作人员,并实现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并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和低保救助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建立低保资金自然增长机制,确保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每年增长10%以上;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按每名低保对象不低于20元的标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社区(村)工作经费按每名低保对象不低于15元的标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和挪用。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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