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贯彻《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
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价综〔2011〕9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将建立联动机制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结合起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补贴对象
赫山区、资阳区、益阳高新区、大通湖区的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市本级、赫山区、资阳区、益阳高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0元(含门诊医疗费每人每月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6元(含门诊医疗费每人每月26元)。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原则上按月发放。
四、资金来源
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赫山区、资阳区政府和益阳高新区、大通湖区管委会通过上级补贴、本级安排、资金结余等统筹解决,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在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市本级、高新区失业保险金在市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赫山区、资阳区失业保险金在同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联动机制运行条件
(一)启动条件:连续三个月,每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超过3%,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二)停止条件:连续三个月,每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回落到3%以内,即停止价格临时补贴。
(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年以上(含一年),应按正常程序,参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相应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当前物价上涨情况一次性调整到位,并视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六、工作职责
建立政府牵头、分工协作、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市物价局要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和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提请市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联动机制方案。市财政局要根据实施方案,按现行财政体制、预算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市民政局要及时提供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期间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认真做好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并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统计部门要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按月测算、编制、发布和提供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等价格指数。
七、实施时间
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农村五保户4-9月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在9月份一次性发放。以前发放了价格临时补贴且标准高于10元/月的不再重复发放;标准低于10元/月的,补足10元/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从10月1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函〔2011〕52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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