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水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水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永政发〔201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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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水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水利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永州市水利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水利改革工作,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永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省委1号和市委2号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影响水利发展体制性障碍,促进永州水利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二)目标任务。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稳定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服务高效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二、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一)建立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三条红线”,切实加强水功能区管理。
1、建立水功能区划机制。流域面积300—3000平方公里河流、跨县区河流由市水利部门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划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功能区划报告,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流由县区负责。经批准的水功能区,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变化,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向社会公示,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辖权限在水功能区边界立碑,设立明显标志。
2、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市、县两级水利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理权限,根据批准的最小流量及水功能区水质要求,严格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在江河库新、改、扩建入河库排污口,须经由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并作为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依据。水利部门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实行同步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城市(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实行水量分配和总量控制,严格取水许可。
3、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划定、核准、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加强水源地建设和管理。市水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省级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报省水利部门批准后由地方政府实施。加强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督管理,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服从水利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保障河流最小流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保水源地水量、水质安全。
4、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水污染事件处理等协作,共同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枯水期由水利部门按照水资源安全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用水、排水和水源的统一调度进行会商。加强水资源宣传,提高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意识,鼓励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行动。
(二)深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1、理顺水务管理体制。按照“水务一体,城乡统筹”的原则,整合现有涉水行政管理机构,成立市、县两级水务局,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城乡涉水事务。将分散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涉及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行政职能调整归并,实行集中管理。将原水利局承担的全部行政管理职能,以及相关涉水职能职责统一划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
2、健全水务运行机制。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责权明晰、运转协调”的原则稳步推进水务市场化。对于城市供水等经营项目,利用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支持水务企业改革,鼓励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企业整合,组建水务集团;建立合理的供水水价形成机制、水价和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促进水务企业良性运营和发展,全面提升企业服务社会和公众的能力。
3、推进水务体制改革。今年底率先成立永州市水务局,实现水务一体化管理,同时成立隶属于市水务局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水资源管理局。完善江永县水务体制改革,加大其他县区水务体制改革步伐,力争明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水务体制改革。
(三)推进潇水—湘江流域管理。
1、工作机制。按照“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管理潇湘流域。成立潇湘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发改、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物价、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资源管理局承担。流域内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的重大事务,交由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讨论决定。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有关地区或部门依法处理,并负责监督落实。
2、管理机制。实行流域用水总量统一控制,建立流域各行政区域及行业取用水量控制指标,严格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实行流域纳污总量控制,从严核定各水功能区纳污容量及限排总量;实行用水效率控制,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潇湘流域内大中型水库等对潇水流域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按照防洪调度和水资源调度方案实施统一调度。实行政府主导,水利主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加强水域保护,严格和规范占用水域行为。健全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推进实施水利综合执法,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3、重点任务。市直各职能部门及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用水总量控制和流域水量统一调度,保证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取用水量不超过控制指标,并满足断面最小流量目标。监督各行政区域入河污染物排放不超过纳污能力或限排指标,提高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合理规划岸线利用,统筹规划全流域沿岸的城市发展、产业布局、生态景观,规范涉河工程建设,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河流岸线和水域。科学规划流域防洪体系,健全流域防洪工作机制,强化流域洪水调度管理。鼓励、引导各类资金投资潇湘流域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构建潇湘流域综合运输体系。
三、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以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数据为依据,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的增幅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同步。
(二)市、县区财政从当年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作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为重点,用于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以及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三)按照《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要求,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政策,加大征收力度,规范基金管理。
1、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及对象包括:
(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
(2)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
(4)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0缴纳;
(5)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
2、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基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其中10%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农村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新建、修复、续建等水利设施配套);20%用于应急度汛及教育科技。在水利建设基金中,可以安排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3、市、县区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充实、完善水利规费征收政策,依法加强水利规费征收。根据永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利工作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规费征收的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各项水利规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加强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力度,力争3-5年内实现水利规费征收翻两番。
(五)搭建水利融资平台。根据永州水利建设实际需要,组建永州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建立水利融资平台,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通过现金、资产、股权划转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利资金注入水利融资平台公司,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建设投资公司出资人代表,利用水利建设投融资公司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作为政府对水利建设投入的补充。
(六)利用优惠政策扩大融资规模。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充分运用财政贴息、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收益权质押贷款、设备设施融资租赁等优惠政策,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独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或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经营性部分的投资经营及管理。
(七)建立农民兴修水利激励机制。引导农民群众筹资筹劳,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用于农业生产的山塘水坝等小型水源工程、小型河道治理工程、小型泵站、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按政策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修建村内小型水利设施。
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新(扩)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代建制、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新的建设管理模式,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灌区、堤防等)的加固改造、续建配套,原则上以原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全面落实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以县(区)级区域为单元组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建设期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区)域内的(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人员编制从水利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采取面向社会招聘方式解决。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管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建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建管中心兼职。建管中心人员工资、津贴等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水利工程项目批复文件中所列的建设管理费应足额拨付到建管中心,作为项目日常建设管理工作经费。
(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建立“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建设管理新机制。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水利站根据有关规定和县有关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划确定的项目,组织、指导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监督管理。县(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水利站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过程监督和工程验收。
(四)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拟参与我市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实行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完善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有形建设市场交易,实行开标会投标人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建造师)到场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制度;配合主管部门开发建设水利工程电子招标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开标及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巡查以及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形成各司其责、监管有力的监管体系,强化对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五)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核定并落实“两费”(人员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经费补助政策,市、县两级政府在财政性资金中设立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专项补助资金。每座小型水库按不少于一名管护员的标准落实管护员补助,县区财政对每位水库管护员每年补助金额应不低于2000元,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小型水库管护员签订管护责任时间内的责任书,不签聘用合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管,明确其管护职责,提高小型水库管护员的专业素质,以适应日常管护和防汛工作的需要。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划定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明确管理和保护权限,设立保护标志,有效保护水利工程。将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审批作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明确占用水利设施补偿标准,建立水利工程占用审批及补偿机制。确需占用水利设施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偿使用和等效替代的原则,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按标准缴纳占用水利设施的补偿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建设替代工程。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全市水库大坝安全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
五、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
(一)加强乡镇水利站建设。根据水利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精神,以乡镇为单元,在乡镇公益性事业站所限额内,单独或者综合设置乡镇水利站,综合设置的应加挂乡镇水利站牌子。根据乡镇水资源状况、防汛抗旱排涝任务、农作物耕地面积和水利工程数量等因素,机构定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编1至4人,定编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负担并落实乡镇水站人员的社会保险。编制内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职能主要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推广工作,承担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调解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等。乡镇水利站实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水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域内调动乡镇水利人员,负责乡镇水利站的人员经费和资产管理。同时建立乡镇水利站考评机制,实行县级水利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解聘续聘等依据。要切实解决好乡镇水利站办公场所、技术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全面提升服务手段和服务能力。
(二)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行”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采取“一村一会”的形式组建,将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真正交由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在县水利部门和乡镇水管单位的指导下,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制定完善供水管理、工程维护、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制度,实现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同时建立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经县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的用水户协会,财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协会的指导、扶持、服务与监督,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协会组织,在水利项目中应优先安排。
六、水价改革
(一)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将用水定额标准定位为强制性省颁标准,作为各地及各行业开展用水管理和水价改革的重要依据。在充分考虑水资源供求状况、经济发展需求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定期对《永州市用水定额》进行修订。用水定额修订要考虑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合理用水需求,具有可行性、现实性和一定的超前性。县级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用水定额实施的监督。
(二)深化城市水价改革。分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大类推进水价改革。对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定额用量内用水实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用水户定额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永州市用水定额》核定;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采用三级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确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各级的水量基数主要依据《永州市用水定额》确定。
(三)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型灌区及跨县区灌区供水水价由市物价部门商市水利部门核定;其它中型供水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商县水利部门核定;末级渠系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范围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水利站指导下,按民主协商一致、切合实际的原则自主核定。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实行终端水价。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末级渠系供水水价两部分组成,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是将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维修养护费从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中剥离,由财政予以补助,其余部分计入终端水价;末级渠系供水水价即为末级渠系供水成本,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政府指导价组织用水户协商确定,计入终端水价。对村组所有塘坝等小型水利工程灌溉水价,其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协商确定。改革水费计收机制,建立并完善国有水利工程加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计量收费、规范有序”的水费计收体制。国有水利工程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采取“代征代扣”的方式征收;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与供水单位应该签订供水合同,负责水费征收管理,并依据核定的水量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公开水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定期公示水费征收使用情况,主动接受村民监督。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快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实行用水计量,按计量收费,探索实行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政府承担或补助公益性支出的原则,合理确定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补助标准,降低农民水费支出。市财政、物价、水利等部门应联合出台农业灌排水利工程补助政策。
(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改革。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于日供水能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物价部门商水利部门按职能权限开展成本测算,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其它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协商确定。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定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办法,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各地区根据水资源条件、农民生活用水基本需求等因素,科学核定农民生活用水基础用量。基础用量内实行基本水价和水费包干;超过基础用量一定比例以内的用水,仍实行基本水价,超出部分按计量收费;超出基础用量一定比例以外的用水,适当提高水价标准,促进节约用水。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特困户,实行用水补贴,其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根据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运行实际情况,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工程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工程运行用电执行省、市物价局确定的用电分类价格。
七、水利改革时间安排
(一)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
1、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2、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建立水利与环保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3、稳步推进全市水务一体化改革,2012年底成立市水务局。(由市编办、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4、成立市水资源管理局。(由市编办、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5、建立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机制,明确建立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增幅与同期财政收入增幅同步的机制。(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6、各级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出台各级财政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制定出台《永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实行民办公助;建立稳定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来源,加大奖补力度。(由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7、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工作。(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8、搭建水利融资平台,成立市级融资公司。(由市水利局、市城建投、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9、全市所有县区、管理区建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对区域内中小型水利工程实行集中建设管理。(市编办、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10、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完善和加强招投标管理,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由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落实)
11、出台全市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由市水利局、市农办、市民政局落实)
12、制定出台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用量核定的具体办法。(由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住建局负责落实)
13、农业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工程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14、明确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产权和受益权。(由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二)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
1、建立水功能区划机制。完成《永州市水功能区划》编制、批准、划界、立碑。(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落实)
2、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完成水功能监测站网建设和重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考核工作,提出相应水域限排总量意见。(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3、成立县区水务局。(由市编办、市水利局负责)
4、出台永州市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由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5、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6、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和农村水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落实。)
7、建立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由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办和市监察局负责落实)
8、出台《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补助管理办法》,各级财政按比例全面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补助资金,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9、建立小型水库管护员制度,落实管护经费(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10、出台《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由市法制办、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11、全面建立乡镇水利站,理顺管理体制,并完成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12、加强乡镇水利站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和教育培训机制,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健全考评机制。(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落实)
13、完善乡镇水利站保障机制,县级财政将水利站人员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落实乡镇水利站人员的社会保障(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负责落实)
14、完成强制性标准《永州市用水定额标准》的修订。(由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负责落实)
15、明确农业灌排水利工程补助标准,建立农业用水补贴机制。(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三)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
1、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管理、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等流域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2、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核定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国家级和省级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负责落实)
3、扶持融资公司发展壮大,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扩大融资规模。(由市水利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4、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试行总承包制和代建制。(由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局负责落实)
5、明晰水利工程产权,制定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名录,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由市水利局、市质监局负责落实)
6、全面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水管体制改革的深化工作,足额落实“两费”,实现管养分离。(由市水利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7、推进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由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8、出台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指导意见,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完成已建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9、建立覆盖全市的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明确用水合作组织职责,规范运行管理,健全监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由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10、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由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11、开展农业供水终端水价核定工作。(由市物价局、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12、科学核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完善水费计收方式,全面推行计量收费,试行定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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