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永政函〔2012〕64号
颁布日期:2012-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永政函〔2012〕64号

为维护和规范我市用地、建设秩序,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用地,依法建设,遵守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和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地和建设秩序。

二、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分配宅基地或村民擅自建设住宅的行为;

(二)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

(三)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买卖、租赁、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未经依法批准,以“建设新农村”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

(五)以兴建停车场、农家乐、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六)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建设“小产权房”行为;

(七)私自转让、倒卖宅基地的行为;

三、凡有下列情况的均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规划审批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审批手续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二)未依法取得用地、规划、市容、工商等审批手续设立户外广告牌的行为。

四、对违法违规用地、建设的行为由冷水滩区和零陵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五、对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非法占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并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非法占用和买卖所得土地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正在施工建设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工停建,主动配合调查,听候处理。

八、工商、税务、房产等部门不得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为非法用地、建设的经营者办理证照手续,市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为非法用地、建设者供水供电。

九、各区、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区、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为重要领导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主要领导责任人,经办人员为直接负责人。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等违法行为不力的将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举报热线:市国土资源局:8327690;市住建局:8368003;市城管执法局:8335755;市监察局:8358564)。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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