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永政办函〔2010〕82号
颁布日期:2010-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永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0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医改,现就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度重点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湘发[2009]24号)和《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湘政办函[2010]105号),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47万;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全面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已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基本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积极推行新农合“筹资委托代缴”试点。(市卫生局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年人均120元补助,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在全市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8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探索建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付封顶机制,努力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面农民年人均纯收入6倍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农村五保户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基本医疗费用全免政策。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在全市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新农合在100%的统筹地区、80%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完善转诊审核、费用报销等程序,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提高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积极推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7)出台《永州市新农合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重点查处弄虚作假套取基金的行为。(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

(8)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卫生局负责)

4、提高医保经办能力。

(1)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积极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资金,实现省、市、县三级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网络畅通和数据共享,统一医保网络信息平台,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县、乡新农合信息的互联互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探索开展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探索整合制度、统一机构的有效办法,解决二元分割、标准多样、待遇不一,政策之间不衔接、不协调、不接轨等问题,开展城乡居民医保统筹试点。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5、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全市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制定发布我市基本药物的增补目录,并完成相关配套工作,增补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负责)

(3)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含我市增补目录药品,下同)招标配送,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负责)

(4)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合理确定我市基本药物的投标报价指导价格,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市物价局负责)

(5)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6)全面提高和完善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县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7)落实基本药物医保(含新农合)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8)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经委负责)

6、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1)在总结冷水滩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全面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鼓励各地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健全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5)落实《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科学合理确(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6)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7)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8)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省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方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在2009年基础上,再支持5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8个中心乡镇卫生院、106所村卫生室建设,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职工公转房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8、编制并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1)编制出台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负责)

(2)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继续实施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2010年为乡镇卫生院(含基层血防站)招收37名定向免费医学(含中医)本科生。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继续实施在岗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项目。(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

(3)启动首批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12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负责)

(4)落实城市三级医院支援县级医院、县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城市二级以上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机制。巩固和完善8个三级医院与11个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27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做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工作,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8人、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808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4707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265人次,对100名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市卫生局负责)

(6)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模式,加大适宜技术的应用力度。(市卫生局负责)

(7)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各地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负责)

(8)研究制定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考核办法。(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9)继续做好我市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定全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9、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1)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市卫生局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强化绩效考核,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对乡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完成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工作;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24160人;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继续做好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平产分娩全免费工作;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助服叶酸项目;为5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完成2009年1万户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任务;完成2009年1.28万户无害化厕所改建任务,做好2010年2.1万户无害化厕所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7.5元的标准,出台地方各级财政的分担办法,并督促落实;及时拨付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

(3)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加强督导,完善绩效考核制定,提高服务水平。(市卫生局负责)

1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争取中央投资重点支持1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湘发[2007]5号),抓好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继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重点中医专科、特色中医专科建设项目,启动“中医养生保健知识进万家行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2、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指导县区制定和实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因地制宜有重点、有选择性地进行改革试点。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完善区域卫生规划,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研究制定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4)按照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5)启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试点。(市卫生局负责)

(6)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市卫生局负责)

(7)加强信息公开,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疗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3、改革试点地区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2)指导试点地区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革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负责)

14、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

(1)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进一步扩大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市卫生局负责)

(3)健全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4)推行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市卫生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2010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市政府将与县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区也要与基层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

(二)加强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2010年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将建立机制与增加投入有效衔接起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三)强化监督考核

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开展五项重点改革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四)正确引导舆论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回应,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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