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用车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用车运输行为,消除学生用车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校涉生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学生用车安全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青少年、幼儿健康成长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承担起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责任,把学生用车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坚决杜绝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善、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的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事故。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健全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手段,加大投入力度,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目标。

二、准确把握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生用车管理工作。实施学生就近入学入园政策,积极倡导和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布局学校,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切实缓解学生上下学困难。

对公交客运系统基本完善的城区和县城,要鼓励学生乘坐公交车上下学;对服务半径(小学2.5公里、初中3.5公里)以内的中小学生要鼓励自行上下学,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难以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学生用车服务。

三、积极探索学生用车运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学生用车运营模式。政府主导是指政府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市场运作是指政府政策支持,吸纳社会资源参与,形成多元投入机制。公司管理是指由客运公司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构建运行规范有序的客运市场。部门监管是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学生用车运营模式的建立,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可参考以下两种运营模式:一种是专营模式(望城模式),即组建学生用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客运车辆,学生用车专营公司专门承担学生接送工作,不参与其他业务营运;一种是农村客运模式(宁乡模式),即组建农村客运公司,客运公司在上下学时段统一调配车辆,并加挂“学生用车”标牌接送学生上下学,其他时段参与线路营运。要结合区域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学生用车运营模式。

四、明确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全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用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学生用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学生用车道路行驶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签注学生用车驾驶员准驾证和核发学生用车标牌,建立学生用车车辆、驾驶员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学校周边道路巡查和管理,开展以校园周边为重点的交通秩序整治,依法查处学生用车交通违法行为;对新增学生用车依法依规登记注册,实行专用号段登记管理;加强对学生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严格驾驶员和学生用车的年检年审;制定学生用车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掌握辖区内学校分布状况、学生数量,统计运力需求;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学生用车交通安全监督和驾驶员、学生用车车辆审查备案工作,健全学生用车工作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各学校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学生上下车交接管理制度;对学生用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员、车辆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配合公安部门建立学生用车信息平台;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教育和引导学生不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加强学生用车日常监管,对非法营运行为及时举报。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学生用车安全乘坐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学生用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加强学生用车和从事接送学生的客运企业进行监管;组织协调并督促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牵头组织查处非法营运搭载学生的车辆。

综治部门负责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将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学生用车收费标准拟定和监督实施工作。

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落实学生用车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发布宣传信息,在全社会营造学生用车安全氛围。

工商部门负责核发从事学生用车营运企业的营业执照。

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推进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全面落实。

学生用车经营客运企业负责本单位学生用车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随车安全照管人员,加强学生用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学生用车交通事故处理。

由学生用车服务提供者提供学生用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学生用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学生用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学生用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五、严格学生用车车辆管理

(一)严格学生用车准入。学生用车应当使用本市籍客车,不得租用个人车辆作为学生用车使用。学生用车的车型必须是7座以上、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消防器材、急救箱、安全锤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的车辆;车辆购买了承运人责任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学生用车要配备统一的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识。

(二)严格学生用车标牌核发。学生用车必须取得学生用车标牌。学校和客运企业购买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由公安机关对其按学生用车标准依法核发学生用车标牌。

(三)逐步推行标准学生用车。学生用车要逐步推行不同型号的标准学生用车,满足城乡学生用车需求。学生用车应以学校、专业客运公司的名义注册。现已作学生用车的非标准学生用车,要在严格安全管理的前提下,逐步退出学生用车使用范围。2012年秋季开学时,学生用车覆盖辖区内5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覆盖辖区内8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2014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启用学生用车专段号牌管理。为方便各区县(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要对全市学生用车启用专段“湘AS**”黄色号牌管理,各区县(市)已统一专段号牌的按原有号段不变。

(五)严格学生用车安全技术检测。学生用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正常的定期检测外,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对学生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随时抽查车辆运行情况,掌握车辆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六、严格学生用车驾驶员管理

(一)严格学生用车驾驶员准入。学校、客运公司聘用的学生用车驾驶员,必须是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任一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12分,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专职驾驶员,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签注学生用车准驾后,方可聘用。

(二)严格学生用车准驾资格审批。驾驶学生用车的驾驶员必须具有学生用车准驾资格。公安部门对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学生用车驾驶员条件的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签注准驾。学生用车准驾资格实施年审制。学生用车准驾资格审批前,公安部门应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三)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用车驾驶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拥有学生用车的客运企业、学校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督促相关驾驶员参加培训。

七、优化学生用车运行环境

(一)实施学生用车优先。要把学生优先的理念贯穿到学生用车管理中,在保障交通秩序、道路交通执法、道路交通救援等工作基础上优先学生用车通行;学生用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学生用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生用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学生用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学生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学生用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其他无关人员乘坐。

(二)加强通校公路建设。要把加强农村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作为解决学生用车安全问题的重点,切实加大投入,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主体。按照“三优先”原则,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并加大对学生用车线路上危桥、危路、危坡等的整修,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三)完善学生用车站点建设。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对校门口学生用车停靠站(点)建设,要积极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调研勘察,科学设置学生用车行驶路线,建设专门停靠点。

八、加大学生用车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二)筹措经费安装车载视频。学生用车要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系统,随时监管车辆运行安全。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筹措经费,为学生用车安装相关设施。

(三)加大税费减免力度。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减半征收学生用车牌照工本费和车辆过户费。保险机构对于参保交强险的学生用车,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予以下浮,对于参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学生用车,应按照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相关办法予以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财政、物价、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税费减免工作。

九、健全学生用车考核监督机制

(一)明确管理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学校学生用车负总责,区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本部门学生用车职责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生用车经营客运企业和自有校车的学校对单位学生用车管理工作负责,是本单位学生用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生用车岗位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健全考核机制。市政府将与各区县(市)、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学生用车责任状,将学生用车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责任状、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各区县(市)要将学生用车责任层层落实,与辖区内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本辖区学校签订学生用车管理责任状,学校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状,明确学生用车管理责任,强化学生用车考核。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发生学生用车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开展日常整治。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学生用车交通整治工作,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一是实行巡逻制度。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每天上路巡逻,及时排除交通安全隐患,严肃查处学生用车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建立交警护学岗。公安交警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在车流量较大且交通情况较为复杂的学校门口设立交警护学岗,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三是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各区县(市)政府要从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等部门及乡镇抽调专门力量,每个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学生用车打非治违行动,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四)加强宣传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教育学生、引导家长充分认识乘坐超员车、无牌无证车以及其它安全性能无保障车辆的危害性,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各级学生用车管理机构要落实监督举报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切实加强社会监督。要建立通报制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强化调度督导。各级学生用车管理机构要定期召开调度会议,报告工作情况。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督导,帮助基层把握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学生用车管理。要督促学校注意防范暴雨、大雾、大雪及路面结冰等恶劣天气对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督促学生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恶劣天气安全驾驶相关规定,必要时可采取车辆停运和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

十、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学生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十一、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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