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核心专家优待办法(试行)》和《株洲市杰出人才奖和人才开发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核心专家优待办法(试行)》和《株洲市杰出人才奖和人才开发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湖南省株洲市委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核心专家优待办法(试行)》和《株洲市杰出人才奖和人才开发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办〔2013〕4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株洲市核心专家优待办法(试行)》和《株洲市杰出人才奖和人才开发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
株洲市核心专家优待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激励人才干事创业,形成外引与内培相配套的人才政策体系,根据《关于实施“株洲市万名人才计划”的意见(试行)》(株发〔201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协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有关优惠待遇和服务项目。
第二章优待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优待对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3.业绩突出,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和影响;
4.勇于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职在岗,为株洲发展升级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优待对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或省级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3.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首席专家,国家、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5.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6.国家、省、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物);
7.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8.教育、卫生、文学、艺术、体育和社科等领域获得国家级奖励并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
9.省级以上技能大师、中华技术能手获得者;
10.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优秀人才。
第三章优待政策
第五条创新创业支持。优先推荐为“株洲市万名人才计划”领军人才资助对象;优先列为科技、发改、经信等政府职能部门重点服务对象,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扶持项目。对其申请并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一定的代理费等费用。
第六条学习培训。优先安排参加相关的出国(境)培训和国内著名院校进修深造;优先参加到发达地区和国内知名企业、医院、学校等机构跟班学习。免费参加由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科技沙龙和大型书画展等活动。
第七条家属安置。配偶随调随迁的,按照“对口对应”原则安排工作。配偶原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协调落实就业。子女在本市入学的,教育部门应妥善安排就学。
第八条医疗保健。列入市医疗保健服务对象,享受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第九条休假疗休。每年享受一次带薪休假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排。优先安排参加市委人才办组织的专家休假活动。
第十条政治生活。优先列为领导联系专家对象,优先聘请担任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决策咨询顾问。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审定。具体程序为:单位组织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初审;市委人才办组织专家评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第十二条发放“株洲市核心专家优待证”。优待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审核、认定。市委人才办具体负责受理申报、制证、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库。市委人才办建立核心专家信息库,及时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跟踪服务。优待期内,用人单位要对持证人进行年度考核,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并及时向市委人才办沟通报告。三年期满,市委人才办将组织对持证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重新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核心专家优待所需经费在市“万名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株洲市杰出人才奖和人才开发贡献奖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四个尊重”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关于实施“株洲市万名人才计划”的意见(试行)》(株发〔201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株洲市杰出人才奖、人才开发贡献奖是株洲市人才奖励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对象,主要是指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升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人才开发贡献奖评选表彰对象,主要是指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工作出色、成效明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社会贡献程度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评选奖励每两年组织一次。杰出人才奖每次奖励对象不超过10个,人才开发贡献奖每次奖励对象不超过5个,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缺。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杰出人才奖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操守。
2.具有强烈的创新科学精神和工作敬业精神,坚持自主创新,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国际领先。
3.工作业绩突出,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对株洲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社会形象好,为人正派,廉洁自律,在本系统、本行业具有较高威信,群众和社会认可度高。
第七条人才开发贡献奖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
2.紧密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的措施和制度,在本单位形成人才资源开发的内生动力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3.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关心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成长和生活,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才的切身利益,拥有一支素质高、作用发挥好、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评选方法
第八条评选奖励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具体实施。
第九条评选程序为:
1.公告。向社会发布公告。
2.推荐。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中央省属驻株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提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建议名单,填写推荐表并报送有关材料至市委人才办。
3.初审。市委人才办对推荐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名单。
4.评审。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在酝酿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向市委、市政府推荐拟奖励名单。
5.考察。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拟奖励名单进行考察,并将拟奖励名单及有关成果和实绩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6.审批。市委人才办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奖励待遇
第十条获评“株洲市杰出人才奖”的个人和“株洲市人才开发贡献奖”的单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申报国家和省、市下达的科研项目及各类人才评选等,在同等条件下,人才开发贡献奖单位和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优先推荐安排,并在科研经费、学习培训等方面予以资助。
3.杰出人才奖奖励情况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评选奖励经费从市“万名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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