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吉政明电 〔2010〕15号
颁布日期:2010-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吉政明电〔2010〕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计调查工作,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调查数据,是党和政府了解社会经济状况、民生民意、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省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依托专业调查优势、网络优势、信息资源优势,开发信息资源,服务政府决策,为促进我省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一些地区、部门、单位还存在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配合不力,干扰统计调查工作,影响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认识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对促进科学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调查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各调查样本单位(特别是企业),要配备统计人员,切实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统计调查工作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机构和有关统计调查样本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开展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调查、独立上报,严禁弄虚作假和肆意篡改统计调查数据,并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统计调查服务。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禁干扰统计调查工作开展,严禁强令或者授意统计调查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各级统计调查样本单位,要准确及时上报各种调查数据,严禁拒报、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各级监察机关要大力支持统计调查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切实防范和纠正统计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打击报复统计调查人员的行为。对于各级政府部门干扰统计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统计调查机构、调查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样本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编造或篡改统计调查数据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支持配合,深入推进统计调查工作

统计调查工作范围大、覆盖面广。经常性调查涉及城乡居民收入、物价、“三农”、贫困监测、工业、服务业、企业景气、退耕还林、畜禽监测,还包括组织工作满意度、党风廉政建设、环保等一次性调查,涉及农业、工业、商业、建筑业等各类行业、企业以及街道、居委会和城乡居民家庭等提供的信息和数据,既有与GDP增减变化关系密切的重要指标,又有反映居民生活等方面详细情况的相关资料。其中,粮食产量、城(乡)居民收入、消费价格和工业品价格指数、贫困监测、退耕还林、畜禽监测等主要指标,涉及面广、独立性强,已成为省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创造条件,积极支持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开展工作。各类调查对象,要按照统计调查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如实上报数据。

当前,我省即将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和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样本量多、时间紧迫、意义重大,是夯实城乡调查基础建设和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了解民生、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在

经费、调查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民政、工会、农业、林业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社)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完成相关数据的核对和调查,切实做好全省城乡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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