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抚府字〔201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的要求,通过对照抚府发〔2009〕31号和抚府发〔2012〕9号等行政审批文件,市政府决定,共衔接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63项。其中,取消和停止实施24项,调整39项(承接下放35项,合并4项)。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和停止实施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和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承接下放的项目,要认真做好项目的落实工作,防止管理脱节;对合并的项目,要及时落实管理责任,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1.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衔接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13年7月18日
附件1
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2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安全技术防范
产品销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该项目由市公安局承接省公安厅委托实施,此次相应停止实施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市环保局相应取消“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审批”项目
4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市环保局相应取消“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项目
5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部门
该项目为市园林局“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中的子项目,此次相应取消
6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7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
8
国内水运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
交通运输部
该项目为市交通局“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中的子项目,此次相应取消,取消后按规定将剩余项目名称修改为“水路运输辅助业
审批”
9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市本级已将该项目下放至各县区,此次相应
取消
1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办理
11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农业、教育、质量监督行政部门
12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禁止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市林业局已将“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审批”项目下放至各县区,此次相应取消
13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1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5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
24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该项目为市卫生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中的子项目,此次相应取消该子项目
16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
实验室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该项目为市卫生局承接省卫生厅委托的项目,此次相应停止实施
17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税务机关
18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机关
19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主管地方税务局
20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我市已取消
21
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该项目为承接委托项目,市本级已停止实施
22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15号)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我市已取消
23
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该项目为市档案局“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中的子项目,此次相应取消有关“赠送”的审批内容(赠送外国人除外)
24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人防办
按照人民防空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该项目为承接省级下放的项目,此次相应取消
附件2
衔接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一、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35项)
(一)市级以下(包括市级)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2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衔接机关
备注
1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
交通运输部
除省发改委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外,其他下放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部门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省政府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部门
2
长江、珠江干线水路运输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
交通运输部
流域管理
机构
市交通局承接其中涉及的内河普通货船审批
3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工商局已承接省工商局委托实施
4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工商局已承接省工商局委托实施
5
户外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地级以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7
除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质检总局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政府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9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已承接下放
10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1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12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13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5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6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7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
印刷)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8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9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20
烟花爆竹批发
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设区的市安全监管部门
2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2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23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24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5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6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县级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衔接机关
备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以上税务机关
县级税务机关
2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
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的
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5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地方残联
县级残联
6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商务行政部门,市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商务行政部门
7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市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
烟草广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商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合并后
项目名称
备注
1
亏损补贴
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并入“财政补助、补贴事项审批”
2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3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4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渔业航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并入“渔业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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