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9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9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9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2009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九江市2009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市本级2009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0〕19号)和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安置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自谋职业率达到65%以上。
二、安置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市直安置:
1.父母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且本人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2.结婚满两年,配偶户口在市区落户满两年并在市直单位工作的;
3.父母一方为驻市区部队军人、职工,本人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4.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调入市直单位工作或父母一方调入市直单位工作,另一方为无工作单位的居民、且家庭户口迁入市区的;
5.市公路局、交通局驻县(市)单位职工子女;
6.父母一方在中央、省驻市单位工作,另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本人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原则上由中央、省驻市单位接收安置,亦可在市直安置。
(二)坚持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对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继续采取岗位安置办法,鼓励自谋职业;对其他退役士兵进行考试考核,实行择优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三)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置办法
(一)本年度拿出事业单位安置计划40个,向社会公布。
(二)对转业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革命烈士子女和老红军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退役士兵,优先纳入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但要参加考试和考核,以得分高低顺序选择单位。
(三)对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考试与考核,按考试和考核得分相加后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选择确定纳入事业单位安置对象。
(四)对入闱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均根据考试与考核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由退役士兵本人依次选择安置计划内的工作单位。
(五)对未入闱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允许其与企业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安置。
(六)对在本年度未得到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市安置部门将及时介绍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配合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向其提供就业信息,组织企业招聘,尽快帮助他们找到合适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如果经济困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八)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参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78号)精神执行,具体标准:两年义务兵22000元/人,一期士官25000元/人,二期士官30000元/人,三期士官39000元/人(含安家费5000元),四期士官44000元/人(含安家费5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每次增加1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每次增加2000元,荣立个人一等功的每次增加3000元,被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增加5000元。
四、考试考核办法
考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人员命题并组织实施,考核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监察局派员监督;考试考核成绩均在网上公示。
实行考试与考核得分合计计分的办法。考试得分乘以0.6,考核得分乘以0.4。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命题作文、时事政治、法律常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规)等,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卷面总分120分。
考核以安置对象档案材料为依据,实行量化评分办法。量化评分标准:
(一)义务兵计60分,士官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增加1分。
(二)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的荣誉称号的,每次加30分;
(三)荣立一等功的每次加20分;
(四)荣立二等功的每次加10分;
(五)荣立三等功的每次加5分;
(六)在部队期间入党、被评为优秀士兵、受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多次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嘉奖的按一次计分);
(七)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两年加1分,满五年加2分,满八年加3分,满十二年加4分,满十六年加5分。认定艰苦、边远地区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为依据。
(八)在部队受过处分的扣分。警告处分扣2分,严重警告处分扣4分,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扣6分。
五、安置保障金的筹集渠道
(一)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培训经费和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市区低保标准一次性发放半年生活费)等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根据退伍安置部门提出的计划,财政部门予以核拨至民政部门发放。
六、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安置计划,无条件地接收退役士兵。对因拒收或接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有关企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用人需要,尽可能主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努力让退役士兵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对已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坚决遵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68号)文件精神,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附件:2009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官、义务兵事业单位
安置计划表
主题词:民政退役士兵安置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室,九江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1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
2009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官、义务兵事业单位
安置计划表
接收单位
计划数
接收单位
计划数
市委办公厅
后勤服务中心
1
市粮食局
1
市委老干局
1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1
市政府办公厅
后勤服务中心
1
市广电局
1
市教育局
2
市卫生局
2
市科技局
1
市交通运输局
4
市体育局
1
市公安局
1
市人防办
1
市残联
1
市建设规划局
2
市安监局
2
市房产局
1
市物价局
1
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1
市行政服务中心
1
市农业局
1
市公路局
3
市林业局
2
市防震减灾局
1
市水利局
2
市财政局
1
市执法局
1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1
市民政局
1
合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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