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洪府厅发〔2012〕145号
颁布日期:2012-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从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逐步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并努力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

2、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

3、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受县区卫生局委托填写有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卫生防病知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

(二)科学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1、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县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达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严禁一室多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医改办)、市卫生局)

2、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村卫生室主要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置。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同时,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大力推进村卫生室产权公有化,由政府举办的建设用地由当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落实,无偿提供给村卫生室永久使用,产权实行公有。各地要采取政府补助、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基本设备购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3、村卫生室的命名。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乡镇××村卫生室。(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由县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女乡村医生。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或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鼓励采取竞争上岗,择优选用,集中执业等方式,确保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乡村医生应在村卫生室执业。

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合理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当地政府必须在2012年12月底前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采取卫生行政部门招聘执业(助理)医生、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调配邻村乡村医生等多种方式安排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2年12月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达标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医改办)、市卫生局)

(三)规范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和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等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

2、强化村级卫生服务管理。县区卫生局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使用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等方面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将公共卫生项目40%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同时,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区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3、加强业务指导。县区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管理、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每月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适宜技术、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同时,严格执行《江西省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办法(暂行)》(赣卫农卫发〔2005〕18号),规范乡村医生的输液行为,规范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安全注射,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在县区卫生局统一组织下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医德医风、岗位责任、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

4、开展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做到六“统一”,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监管、统一绩效考核。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取得执业助理以上资格的医务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财务和资产与镇卫生院分帐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药监局)

5、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各县区政府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2012年6月底之前,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个卫生室配备电脑、打印机、读卡器及电子化居民健康档案软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等加强管理和实施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2012年12月底之前,配备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村卫生室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并逐步实现居民就诊“一卡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四)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1、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2年6月底前,全市每个行政村必须选择一个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307种),不得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的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药监局)

2、村卫生室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2012年3月底前,采取签订协议的管理模式,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优先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东湖区、西湖区整体和红谷滩新区部分实行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医保部门按照规定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建县生米镇划归红谷滩管委会管理的村卫生室仍然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引导和促进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伪造病历、分解处方、重复收费、虚开单据等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物价局)

(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区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和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情况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或挪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建立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患者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将村卫生室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暂定为6元/人次,由患者自付1元,其余5元由其所参加的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卫生局制定。东湖区、西湖区整体和红谷滩新区部分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在村卫生室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定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统一结算管理,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人保局制定。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部门统一制定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和支付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医改办)、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3、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政策。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政府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后,财政按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对按1.2‰比例配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4、奖励性补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奖励性补助,补助标准:从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当月起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区财政进行配套。(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5、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制度。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引导和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乡村医生给予养老生活补贴,养老生活补贴具体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乡村医生,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对年满60周岁,从医满20年的,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由财政按规定每月发放65元的生活补贴,以后照此办理。生活补贴资金省、县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生活补贴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发放。东湖区、西湖区、红谷滩新区整体纳入城镇化管理的乡村医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医改办)、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1、强化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各县区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县区卫生局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可通过集中面授、临床进修、远程视频教学等多种形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每年免费培训不应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两周,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乡镇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区卫生局要着眼长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有计划的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要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七)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

三、近期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

(一)制定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各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组织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备案。各县区上报村卫生室名单,由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名单,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医改办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医改办)、市卫生局)

(三)完成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各县区要做好村卫生室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硬件配备和网络连通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完成乡村医生信息化系统操作技能培训。针对我市行政区划、管辖范围的调整,开发区管辖的村卫生室未获得2010年中央下拨的为卫生室添置电脑和打印机设备专项补助资金的问题(赣财社[2010]322号),应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先为辖区村卫生室配置符合标准配置的电脑、针式打印机和读卡器,确保全市村卫生所全面配置到位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医改办)、市卫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对在推进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区和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完善对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加强绩效考核。各县区要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建立科学、完善、促进农村卫生可持续发展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体系。卫生局要会同财政局依据《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江西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奖励性补助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岗位津贴等各项补助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因素,制定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日常性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和群众参与评价相结合,将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乡村医生个人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考核结果相结合,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和乡村医生的奖惩及收入挂钩,做到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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