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化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化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发〔2009〕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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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化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化小区)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萍乡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化小区)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居住区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全社会倡导植绿、护绿、爱绿的文明风尚,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小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包括中央、省驻萍单位)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一)园林化单位评选标准
1.管理制度:领导重视,建立绿化管理机构,落实绿化经费,模范遵守城市绿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无非法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事件发生。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群众积极参与绿化、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2.绿化建设: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符合《萍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标准。绿化施工水平高,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配置得当、品种丰富,景观优美,合理设置花坛以及园林的休憩设施,不设置围墙或采用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于街市。
3.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职的管护队伍或人员。草坪、绿篱、树木定期修剪、整形,保持良好景观。及时除草、防治病虫害,植物生长良好,无枯枝黄叶,无死树,无缺株,无残花,无明显病虫害。绿地保存率为100%,植物保存率95%以上,园林设施完好率99%以上。
4.环境质量:庭院环境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无污水外溢。庭院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和饲养家禽家畜现象。
(二)园林化小区评选标准
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达30%以上,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居住区绿地率达25%以上。其居住人口公共绿地不小于1平方米/人。
2.居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全部绿化,绿地分布均匀,布局合理,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并大力发展垂直绿化、高层绿化。
3.绿化设计与居住区地形地貌紧密结合,有创新、有特色,乔、灌、花、草配置科学合理,景观优美丰富,环境整洁。
5.居住区绿化方案报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严格执行绿化建设各项程序规定,绿化工程经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机构、人员、责任、资金、措施全部落实到位,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绿化配套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舒适,反映良好。
7.居住区内居民绿化意识、环境意识、生态意识较强,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无绿化违法行为发生。
园林化单位和小区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近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园林化单位和园林化小区:
1.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3.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
4.未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评选程序和命名表彰
(一)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小区)绿化平面规划设计图;
2.单位(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汇报材料;
3.萍乡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申报表。
(二)市中心区内的申报单位向市园林局进行申请,由市园林局进行初审;市中心城区外的申报单位由各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会同县绿化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报市园林局汇总后,上报市建设局和市绿化委员会。
(三)市园林局会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单位对照标准,采取听汇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小区),由市建设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命名、授牌予以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四)经考核验收达到省级标准的,由市建设局和市绿化委员会向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申报“江西省园林化单位”、“江西省园林化小区”。
四、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园林化单位(园林化小区)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被取消称号的单位经过努力,达到申报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五、监督责任
所有申报程序及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更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萍乡市园林化单位评分标准
2.萍乡市园林化小区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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