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意见

余府发〔201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贯彻落实《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机制

㈠专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流管办),负责日常工作,人员从公安、人保、房管、工商、人口计生、民政等成员单位抽调。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要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简称流管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社区要整合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力量,设立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完善专职协管员招聘、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机制。按照城镇500:1、农村8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协管员。

㈡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范》等规定,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㈢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逐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按照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原则,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㈣推进流动党员、流动团员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在流动党(团)员聚集地建立党(团)组织,进一步发挥流动党(团)员先进分子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构建流入地与流出地党(团)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双向管理机制。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督促用工单位负责人和经营业主及时登记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流动就业人员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教育培训和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快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㈠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扶持和指导力度,提高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中小学校的办学质量。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关爱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组织实施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加强对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服务。深化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贯彻实施《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努力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长期有效帮助。

㈡加强流动人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抓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纳入流入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范围,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㈢深入开展“共青团员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实施关爱务工青年行动,举办与务工青年面对面专题调研活动,设立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招聘新余籍务工青年权益使者,畅通进城务工青年权益表达渠道,切实维护进城务工青年合法权益。

㈣以“亿万家庭学法律,户户平安促和谐—学习贯彻新两纲,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进一步建立县级社会化维权工作阵地、乡镇级妇女维权站(点)、社区级“妇女之家”基层维权网络。以政策推进、生产互助、健康普及、重点帮扶、权益保障和宣传教育为重点,大力实施“留守妇女关爱行动”。深化“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以流动妇女为重点,推进“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建设,进一步加强12338妇女维权热线建设,为广大流动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㈤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央综治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计划生育市内“一盘棋”,巩固区域“一盘棋”,基本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依托人口计生网络,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动态监测体系,最终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

㈥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乡一体化落户条件的政策,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的落户需求。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对接,对于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逐步享有当地居民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和待遇,方便他们在居住地工作生活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解决长期在当地就业居住流动人口的落户问题。

㈦坚持劳务输出、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三策并举,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壮大县域经济,搞好小城镇建设,积极引导和主动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开通就业培训信息网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求职、培训、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组织、引导、管理和培训,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提高信息化、组织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不断推进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继续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农村基础公共服务水平。

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农民工培训补贴力度。研究制定“十二五”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深入实施“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认真抓好对农民工党员、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中党员的培训。继续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大力开展“青春建功新农村”创业培训项目和青年农民工“订单式”技能培训。各级工会继续推进“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工会组织加大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转岗就业培训、自主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发展农民工工会会员,推广农民工“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的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㈨深入开展“平安乡镇(街道)”、“平安社区(村、居)”、“平安单位(企业)”、“平安校园”、“平安家庭”、“平安交通”、“平安铁路”等创建活动,为流动人口出行创造安全的生活生产环境。

三、保障权益,提升居住证的功能及享受的相关待遇

㈠办理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可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在本市工作期间,享有与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相同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4.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服务。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享有与本市儿童同等的免疫服务权利,可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5.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㈡持《江西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有以上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优秀人物的评选,并享受相关待遇。

2.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已建立并储存住房公积金的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新余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按照规定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4.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5.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可以免费参加孕前优生检测和婚前检查,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营养素的发放。

7.对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

8.在我市购买有合法产权商品住宅(人均不少于15个平方米)的,可准予在购房所在地落户为城镇非农人口。

9.居住证持证人,同时提供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其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其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子女,可分别申请就读新余市所属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类学校。其就读新余市所属中、小学的子女可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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