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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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鹰府发〔201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鹰潭市市域总体规划(2014-2030)》编制工作,现就加强我市全域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全域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关系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先导性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务是优化配置城乡资源,合理进行空间布局,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科学引导各项建设。
(二)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建设全域鹰潭,引导城乡有序建设和统一管理的需要。城市规划要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的规划,科学确立城市功能定位和形态,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合理划定城市“三区四线”,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保护性空间,加强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建设项目的定位控制,建立适应全域规划理念和城乡一体格局的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
(三)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加快鹰潭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需要。按照全域规划,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实基础和发展潜力,依托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打造沿320国道、206国道产业集聚升级带,强化城镇产业分工协作。合理控制城镇开发边界和规模,优化城镇内部结构,增强区域中心辐射能力,提升中心城镇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中心城区、县城、中心集镇、中心村协调发展格局。
二、加强规划编制,实现市域城乡规划全覆盖
(四)加快推进全域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全域规划实施评价和动态维护机制,加强区域未来发展的战略研究,2014年完成全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增长边界,基本农田保护线、产业区线。
(五)树立全域规划、全面规划理念,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三规”融合,深化市域、县域、镇域总体规划,重点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形成相互配套、全面对接的规划体系,逐步实现全域管控“一张图”。按照“规划一张图”的原则,统一协调市域涉及项目建设空间利用的各类规划;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查主城区(月湖区、高新区白露片区、信江新区、物流园区等)城乡规划,对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提出意见。
(六)各县(市、区)配合市政府组织跨行政区域相关规划的编制,并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法定规划成果(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明确职权划分,实现城乡规划审批全覆盖
(七)按照“突出重点、抓大放小、注重决策、上下呼应”的工作机制,合理划分市、县(市、区)规划审批权限,切实履行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八)市域范围内沿山沿江沿湖生态敏感地区(即按照规划划定的禁建区、限建区和“蓝线、绿线、紫线”控制范围)原则上不得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应报市“三规合一”领导小组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方可核发相应的规划手续。
四、严格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监督全覆盖
(九)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的规划执法监督管理,健全规划执法机制。市城乡规划部门与市城管部门要建立规划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探索行政执法局成立后的规划执法新途径,行政执法局成立前执法主体仍为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景区规划管理部门也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机制,联合当地城市规划执法队伍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管理,根据市查违控违相关要求,及时制止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十)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的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市城管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鹰发〔2014〕15号)开展规划执法工作;市国土部门须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以法定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合格证》为依据,依照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房产证等法定手续;工商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严格批准注册场所的工商登记及相关许可;供水、供电等部门,要根据市查违控违相关要求协助配合制止违法建设;各市直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编制的专项规划,就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加强与规划部门衔接,做好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管工作。
五、落实保障措施,增强城乡规划实施的权威性
(十一)按照全域规划管理的客观需要和“因事设岗、因岗用人”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完善规划管理机构,加强全市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力量,完善月湖区及各开发区规划分局功能,各分局在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规划管理职责,并接受所在区领导,业务以市城乡规划部门管理为主。要加强各乡镇规划管理力量配置,每个乡镇配备1-2名专(兼)职村镇规划员,做到有人分管、有人负责。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以财政专项经费为主体的保障体系,确保各项规划的及时编制和适时调整。
(十三)市政府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对各县(市、区)、景区进行考核。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各县(市、区)、景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四)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升规划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引进高水平规划管理人才,加强现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与省内外规划部门、知名设计咨询机构、大专院所紧密协作的机制,共同开展规划编制以及适应本地情况的技术标准、公共政策的研究,为政府决策和规划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廉政教育,制定相关制度,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廉洁高效。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景区管委会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享有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推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十六)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确责、履责、问责制度。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各类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十七)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划管理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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