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鹰府办字〔201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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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切实解决好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经过不懈努力,用半年时间,全面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使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用一年的时间,基本划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监管网格,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用两年时间,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提升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及执法装备水平,市县两级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使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格局基本形成,全市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
二、理顺工作机制
(一)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协调解决影响本地区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倒逼经济转型升级。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国家新修订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梳理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
(三)落实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形成解决环境问题的合力。
环保部门:履行好环境监管执法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大调度及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法院、检察院: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和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事案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民生;
公安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办和打击力度,加紧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加快推进老旧机动车及黄标车淘汰;
发改部门: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推广高标准燃料。加强对环境保护价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财政部门:围绕目标任务,确保环保工作建设、运行经费足额保障到位;
工信部门: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建设部门: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施工场地扬尘防控和治理;
房管部门: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水利部门:组织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加强水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有关法规。
城管部门: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落叶;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整治,严控城区露天烧烤;
质监部门: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和“煤改气”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
农业部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指导督促畜禽养殖业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并配合做好污染减排核查核算;
电力部门和供水部门:配合对关闭、停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停水处置。
(四)落实环保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标准。纪检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跟踪问效,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时办结。认真清理纠正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积极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2015年6月底前,各地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五)落实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机制。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健全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质保障和资金投入,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排污信息,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六)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环保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诉求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宣传力度,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
三、明确工作任务
(七)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一年的时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全面排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录入“一厂一档”数据库,并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八)划分环境监管网格。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单元,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实现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要切实保障监管网格单元的办公场所、执法装备及执法经费。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可由专兼职人员承担环境保护工作。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九)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措施。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依法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十一)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据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供水、供电部门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或违法建设项目的行政裁决后,要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拆除供水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
四、强化工作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好《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紧密联系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人员经费,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市、县(市、区)两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加强人员配备,逐步添平补齐市、县(市、区)两级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编制配备。大力提升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四)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充分考虑环境监管现场执法和专业执法的特殊性,大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配全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切实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5年底前,全市完成“一厂一档”数据库和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提升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十五)严格监管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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