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鞍政办发〔2015〕126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2成员单位职责
3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3.2监测预警
3.3预警上报
3.4预警发布
3.5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响应措施
4.4信息公开
4.5响应终止
4.6总结评估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人力资源保障
5.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责任追究
7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评估及修订
8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辽环函〔2014〕43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鞍山市区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鞍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鞍山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2)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
(3)分级预警,按级响应。根据空气重污染的程度分为四个预警级别,根据预警级别要求,实施按级响应。
(4)总结经验,充实完善。总结应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使预案更加完善。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市区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决定应急预警等级,监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应急措施,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适时予以修订、完善,负责与省应急指挥部建立信息往来平台。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卫生计生委、鞍山广播电视台、市综合执法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2.2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通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依法依规对相关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市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的应急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和相关工作经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督建筑施工工地采取停止土石方作业、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
市交通委:指导和督促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市环保局: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决策依据;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状况进行监测与预测,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联合市环保局开展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报送预警信息,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决策支撑,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鞍山广播电视台: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及媒体信息发布。
市综合执法局:加强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本辖区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措施,督促列入限产名单的企业制定减排计划。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强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控力度,努力减轻污染影响。
3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根据大气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根据大气污染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
蓝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出现连续1—2天200<AQI<500,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黄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出现连续3天及以上AQI>200,但未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橙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出现连续3天及以上300<AQI<5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红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出现1天及以上AQI达到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级别。
3.2监测预警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开展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两天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区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立专线网络连接,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联合组建专家组,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警会商,达到预警等级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为预警发布提供决策依据。
3.3预警上报
建立重污染天气信息上报机制。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蓝、黄、橙、红色预警的,将预警信息上报省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同时报告市政府,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及气象预报结果、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措施。
3.4预警发布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会商结果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作出预警决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臭氧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5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解除预警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蓝色预警为健康防护提醒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不设立解除机制。
一旦再次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则将再次进行预警发布。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市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实行四级响应。
(1)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
(2)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
(3)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
(4)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每天要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将书面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3响应措施
4.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4.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具体限产、停产企业由市应急指挥部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②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
③增加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④增加对上路机动车执法检查频次,严禁黄标车上路行驶。
⑤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管,停止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停止渣土运输作业,易产尘物料必须采取密闭存放或者覆盖等措施。
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⑦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应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⑧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秸秆焚烧,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
(2)建议性措施。
①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②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③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⑥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以上,具体限产、停产企业由市应急指挥部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对脱硫除尘设施不能稳定运行的燃煤锅炉实施停运;对煤质进行抽检,严禁使用超标煤炭。
(3)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4)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禁止燃用高硫分和高灰分的煤炭。
(5)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6)所有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
(7)增加对上路机动车执法检查频次,严禁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上路行驶。
(8)在满足供暖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室内温度达到18℃),适当降低供暖负荷,减少燃煤量,减少烟尘及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9)停止城区周边矿山的排岩作业。
(10)建议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在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具体限产、停产企业由市应急指挥部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
(3)除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特种车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车辆,城区机动车实施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4)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5)红色预警天数超过3天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6)强化执法检查,增加对重点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7)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政府必须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4信息公开
当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危害、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同时号召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起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4.5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4.6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专家组,会同相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出总结,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需要,将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到城市空气重污染事件发生时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2人力资源保障
5.2.1组建应急监测队伍
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核心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确保应急期间能够完成环境监测任务。以市气象局为核心组建雾霾天气监测和预报队伍,及时发布气象信息,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2.2组建应急专家库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期间对重污染天气及其影响进行正确的预测及判断,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5.2.3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市卫生计生委依托所属各大医院建立应急医护组,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时,能够迅速完成紧急医疗救护等工作。
5.2.4组建应急督查队伍
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市环境监察局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成立应急督查队,对重污染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的限产、停产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应急措施能落到实处。
5.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
6责任追究
当重污染预警启动时,市应急指挥部将派出督查组对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法律责任。
7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2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7.3预案评估及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8附则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列入限产企业名单的重点工业企业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减排操作方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由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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