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粘土砖瓦窑淘汰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粘土砖瓦窑淘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 [2009] 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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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粘土砖瓦窑淘汰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对列入第一、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务必于2008年底完成以及辽宁省政府关于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07]87号)精神,大连市政府决定关闭全市粘土砖生产企业,并于2008年9月19日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粘土砖瓦窑有关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50号),要求在2008年底前关闭40家粘土砖生产企业。目前,全市淘汰实心粘土砖生产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彻底淘汰全市粘土砖瓦窑制品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淘汰粘土砖瓦窑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需要,是节能降耗、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是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需要,是加快结构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淘汰粘土砖瓦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抓好淘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推进粘土砖瓦窑的淘汰工作。
二、明确目标,按期完成
淘汰全市范围内粘土砖瓦窑烧结制品,包括粘土类烧结实心砖和空心砖、页岩类烧结实心砖和空心砖(取得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认证或备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除外)。
各地区务必于2009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内粘土砖瓦窑烧结制品的淘汰工作。
三、强化措施,奖优惩劣
按照大政办发[2008]1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相关措施,鼓励粘土砖瓦企业关停并转,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对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市政府给予2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在2008年12月底前淘汰的企业,除享受市政府奖励资金外,各地可视情况予以适当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淘汰的企业,除取消享受市政府奖励资金的资格外,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严格市政府奖励资金核拨程序和标准。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应及时填写《大连市粘土砖瓦窑企业淘汰验收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市淘汰粘土砖瓦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及时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
给予一次性奖励的企业,必须完成以下3个方面工作:废止采矿许可证(无矿山的除外),注销营业执照,拆除窑体、烟囱及主要设备。
四、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淘汰粘土砖瓦窑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市政府已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淘汰工作的领导、督查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专人、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顿淘汰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本辖区企业业主的思想工作,督促其按照淘汰要求做好停产、转产等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停产企业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不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甚至扰乱滋事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砖瓦窑生产采矿的管理,严肃查处砖瓦窑企业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凡属淘汰的粘土砖瓦窑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予延续。严格限制页岩采矿证的换发工作,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无证开采、开采实物与证不符行为。
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严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烧结砖瓦窑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污染排放的执法检查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无照经营的砖瓦窑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供电部门对不按期关停淘汰的企业,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停止供电。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砖瓦市场准入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粘土烧结砖瓦的使用范围和领域,督促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墙材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粘土砖企业改造和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指导工作,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或备案管理,加快发展、应用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冶金和化工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质监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或劣质产品的企业。
财税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关停和实施转产,在有关政策方面给予倾斜,确保淘汰工作的扎实推进。
市淘汰粘土砖瓦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关停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推进淘汰工作顺利完成。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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