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市县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责任的通知
关于落实市县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责任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落实市县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全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市、县(区)监管责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餐饮服务监管责任划分
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宾馆、招待所餐饮部,有100个及以上更衣箱的洗浴场所餐饮部,大型商场中餐饮场所,大型游乐场所中餐饮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食堂,供餐人数300人及以上幼儿园食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总工会机关食堂,市公安局机关食堂,市检察院、市法院机关食堂,中省直驻抚单位(总部)食堂,市属医院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县(区)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区级负责除市级监管内容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监管工作,并服从市级监管机构对全市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统一安排。
市、县(区)监管机构按上述责任划分分别组织实施餐饮服务许可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责任划分
市级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贯彻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监督抽验和安全监测及不良反应事件风险评估。负责全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监督指导县(区)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城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平方米及以上的保健食品专营店,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中涉及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的公共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大型商场和药店中保健食品、化妆品专柜的日常监管。
县(区)级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区级负责除市级监管内容外)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及化妆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抽验,安全监测,不良反应事件风险评估,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负责报告监管信息。县级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快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各县(区)监管机构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工作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杜绝重大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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