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工业地产项目招商政策(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工业地产项目招商政策(试行)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3〕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阜新市工业地产项目招商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阜新市工业地产项目招商政策(试行)

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阜新产业发展政策、用地面积500亩(含)以上、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重大工业地产项目,在享受国家及省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招商政策。

第一条设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对工业地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金额由项目合作双方协议约定。

第二条自工业地产项目竣工运营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所纳税年度起,上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剔除上缴省以上部分),第一年的100%、第二年的75%、第三年的50%,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奖励给投资者。

第三条工业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市及以下留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待项目竣工达产达效后,等额奖励给投资者。

第四条工业地产项目投资者引进的符合阜新市产业发展政策、达到规划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阜新市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相关优惠。

第五条积极支持工业地产项目投资者向金融机构融资。

第六条建立工业地产项目全程代理机制,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后,采用并联审批工作方式,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帮助企业办理完各类手续和证照。

第七条对用地面积1500亩以上的工业地产项目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牵动作用的工业地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对引进工业地产项目的第一引荐人(中介人),按照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投资者建设工业地产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至竣工验收合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工业地产项目投资者在标准化厂房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则上3年内须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奖励、补助资金根据受益原则,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十条本政策由阜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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