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3〕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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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已经盟行署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9日
阿拉善盟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惠民殡葬补贴、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奖励对象
凡阿盟户籍人口(除享受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政策性丧葬补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外)均享受惠民殡葬政策(迁坟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1、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城镇“三无”人员;
(4)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群体。
2、奖励对象
在殡仪馆火化的;少数民族居民采取传统方式火化的;在本辖区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内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
二、补贴、奖励标准
1、补贴标准
按照自治区确定的7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和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殡葬收费标准给予补贴;
2、奖励标准
每人奖励5000元(含6类特殊困难群体)。
3、公安机关确定的无名尸所产生的处理费用全额补助。
三、办理程序
(一)管辖。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按照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旗(区)民政局具体实施。
(二)办理。丧事承办人在办理惠民殡葬补贴事宜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补贴对象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到所在苏木(镇)民政办领取《阿拉善盟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审批表》;如采取火葬、绿色生态节地安葬的,填写《阿拉善盟殡葬奖励费审批表》;《审批表》经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苏木(镇)审核盖章后,报所在旗(区)民政局审定。
1、办理相关补贴事项审批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逝者户口簿;
(3)逝者身份证;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2、申请火葬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方式奖励费用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殡仪馆、公墓或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火化或生态葬证明。
3、无名尸体殡葬免费事宜由公安部门到所在旗(区)民政局领取《阿拉善盟无名尸体殡葬服务项目免费审批表》。
(三)结算。各旗(区)民政局建立享受惠民殡葬政策人员档案库,按季度向同级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各旗(区)民政局将补贴费用审批材料报同级财政局审定备案后,由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民政局,由民政局负责发放。
四、资金保障
惠民殡葬政策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设立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帐户。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是盟委、行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减轻群众负担,构建和谐阿拉善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弘扬文明殡葬文化,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二)各旗(区)民政局是惠民殡葬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惠民殡葬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三)盟、旗(区)民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惠民殡葬政策服务费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承担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任务的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出具虚假火化、生态葬证明的殡葬服务单位和嘎查(村)委员会,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旗(区)要本着属地管理和"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批工作。对在审批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盟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阿拉善盟基本殡葬服务费补贴审批表
附件2:阿拉善盟殡葬奖励费用审批表
附件3:阿拉善盟无名尸体殡葬免费服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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