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5〕1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分解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尽快成立专门的协调落实机构,组织制定本旗区、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时限,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减排工作有序推进。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亲自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减排任务按时完成。
二、强化减排措施
(一)加强工程减排。二氧化硫方面,要继续加快燃煤机组脱硫改造进度,年内完成28台燃煤发电锅炉脱硫改造工程,提高脱硫效率,确保达标排放。氮氧化物方面,要加快燃煤电厂、水泥厂脱硝改造进度,年内完成14台燃煤发电锅炉和3条水泥生产线脱硝改造工程,实现达标排放。水污染物方面,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处理系统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市、旗区两级财政要预算安排减排专项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脱硫脱硝等工程建设进度。
(二)强化结构减排。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线和产品,加大小锅炉、小电厂、小化工厂的淘汰力度。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三)严格管理减排。一要确保燃煤机组、烧结机、水泥窑等脱硫脱硝设施稳定运行,进一步实现减排效益。依法从严处罚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和自动监测系统、偷排偷放、设置模拟数据及超标排放等行为,同时协调供电部门取消脱硫脱硝电价补贴。二要确保新建火电、煤化工、钢铁等项目脱硫脱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通过运行测试,脱硫脱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机组方可投入运行。脱硫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从试运行开始必须建立完整的减排台账。三要确保新建涉水排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执行。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同步投入运行的,坚决不能试生产。经济开发区(园区)内新建涉水排放项目,从试生产开始,废水经处理后必须排入经济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四要继续推进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处理系统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中水回用率。切实加强运行监管,不断提升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水平和减排能力。
(四)加强农业源减排。加大对现有畜禽养殖业改造力度,推进规模化养殖。加大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检查力度,确保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五)开展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完善机动车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健全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加大“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力度,加强机动车区域限行管理,优化城市交通布局,减少机动车排污量。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环境保护局要联合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跟踪督查各旗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目标倒逼进度,以督查推动落实。对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较好的旗区,优先加大对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旗区,暂停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和环评审批,并按照市委“五个一律问责”的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全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分解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3日
附件
全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分解表单位:吨
旗区
二氧化硫减排量
氮氧化物减排量
化学需氧量减排量
氨氮减排量
东胜区
4713
2160
360
54
达拉特旗
2544
20267
零增长
零增长
准格尔旗
11519
8477
零增长
零增长
伊金霍洛旗
5557
3440
219
33
乌审旗
1068
145
零增长
零增长
杭锦旗
0
0
零增长
零增长
鄂托克旗
11706
16449
零增长
零增长
鄂托克前旗
0
0
110
16
康巴什新区
310
106
零增长
零增长
鄂托克
经济开发区
5341
6365
零增长
零增长
蒙西高新
技术工业园区
11099
5350
零增长
零增长
准格尔
经济开发区
1699
1687
零增长
零增长
大路煤化工基地
149
344
零增长
零增长
达拉特经济开发区
0
0
零增长
零增长
合计
37417
51044
689
103
注:1.各旗区减排任务量包含该地区经济开发区(园区)的减排量。
2.“零增长”指认定过减排量的项目不产生非正常排放量;
3.其它无减排任务量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确保新投产项目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环评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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