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铁路建设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铁路建设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公路铁路建设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内政发电〔2011〕10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公路铁路建设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铁路建设周边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我市铁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内政发电〔2011〕10号)、《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内安委会发〔2010〕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路铁路建设环境整治行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部门配合、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措施,集中整治公路、铁路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整治内容

按照全市矿山治理整顿的总体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对公路、铁路沿线防护措施、噪音污染、环境污染等进行细致排查,加大投入力度,搞好公路、铁路沿线的环境整治工作,保障沿线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1.运输场站及周边环境。重点整治货运场站日常维护、巡查工作和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在建场站施工情况,货运车站尤其是集装站的环保设施设置情况,粉尘污染的防治情况。

2.运营公路、铁路及周边环境。重点治理运营公路、铁路周边围栏建设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城市噪音监管治理情况、通道预留情况、线路周边环境治理情况,特别是对公路、铁路沿线脏、乱、差现象的排查整治。

3.在建公路、铁路及周边环境。重点整治在建公路、铁路的线路施工现场及临时便道建设情况、施工工地环境保护情况、噪音监管治理情况、通道预留情况和施工人员管理情况。

4.公路、铁路通道情况。重点整治公路、铁路通道预留情况,通道高度、宽度标准设置情况,通道排水、排雪设施情况。

5.公路、铁路救援补偿机制。重点整治各公路、铁路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的行为以及所建立的救援补偿机制情况。

三、工作目标

1.已建成铁路和高速公路,必须全线设置安全防护栏和醒目的警示标志;农牧民经常出行的地方,必须设置相应标准的通道。

2.在建铁路和公路,施工工地必须建设施工便道,严禁占压耕地、草场和其他设施,确实需要占压的,必须和农牧民达成协议,并进行补偿。拟建公路、铁路开工前需取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施工条件方可开工。

3.规划公路、铁路设计阶段必须实地勘察测量,尽量避免铁路对城区、乡镇、村庄的切割,并预留足够的通道,涉及群众基本利益的问题,要征得当地政府和群众同意并签订建设协议。

4.公路、铁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和绿化带,加大对噪音和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严禁煤灰粉尘污染环境。

四、实施步骤

铁路建设经营环境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整治阶段(6月下旬)。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公路、铁路企业要抓紧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迅速部署,确保整治行动尽快全面启动。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7月上旬)。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公路、铁路企业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集中整改落实。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认真做好整治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7月下旬)。市人民政府将开展检查督查工作,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公路铁路建设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健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袁志刚、地方铁路办公室主任杨小平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铁路办公室。

(二)建立铁路建设环境整治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各旗区要加强对铁路建设、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铁路建设环境整治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以防事态扩大。

(三)明确各级各部门环境治理的管理职责。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路、铁路路外所有涉及群众生产生活行为的排查治理工作。各公路、铁路企业负责所管辖公路、铁路路内外所有涉及群众生产生活行为的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片负责,确保环境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依法严厉打击。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监督、媒体曝光,形成强有力、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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