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为切实加强我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有效提高全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10〕67号),制定本规划。
一、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我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均设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就业与创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等事业机构。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就业与创业服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等事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只承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经办事务管理,其他社会保险职能和业务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承担。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均设有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随着我区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快速推进、服务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展、服务对象数量急剧增加,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发展的瓶颈。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是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搭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实现社会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提升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需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政策,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改善和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为宗旨,建设和完善县、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创新管理手段,提高服务能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既要满足当前需求,又要充分考虑未来20年人口总量和服务对象增加、功能扩展和业务延伸的需要,充分考虑科技进步和服务手段更新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需求规模的影响,适度超前,留有余地。
2.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本着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集中办公、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的宗旨,紧密结合当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实际需求,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均等性,整合固定资产和信息网络资源,实行一站式办公,提供一条龙服务。
3.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推行“九统一”建设模式,即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区域划分、统一功能设置、统一设备配备、统一服务流程、统一工作制度,规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配置和服务管理。
4.坚持分步实施的原则。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区别情况,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年推进,建成一个,竣工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
(三)规划目标。
按照体制顺畅、机制健全、运行规范、以人为本、服务周到、监督有力的总体要求,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建设和完善各县(市、区)和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基本实现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协调的目标,努力推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任务、内容和标准
(一)建设任务和内容。
自治区统一立项新建22个县(市、区)、新建或改扩建88个乡、镇(含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其中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民生服务中心合并建设,配齐相关设备,完善信息网络,共同使用。原有或已建民生服务中心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再重复建设。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成后,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下设的就业与创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交流中心等相关事业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就业培训场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等,统一集中于新建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统一管理、方便办事、全方位服务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新体系,达到进一个门、持一张卡、办多件事的目标要求。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土建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两大项。
(二)建设标准。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实际需求,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划分为县(市)级、市辖区级和乡镇级三个标准。具体规划如下:
1.县(市)级建设标准。县(市)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建设:土地使用本着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资源,从长远考虑,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建筑面积控制在5000㎡以内。设置前台服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后台支持区、档案资料保管区、管理办公区、劳动就业培训区(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实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5个区域。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自治区实际,5个区域分配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前台服务区约占40%(约2000㎡),后台支持区约占10%(约500㎡),档案资料保管区约占10%(约500㎡),管理办公区约占10%(约500㎡),劳动就业培训区约占30%(约1500㎡)。
2.市辖区级建设标准。市辖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建设:土地使用本着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资源,从长远考虑,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建筑面积控制在4000㎡以内。设置前台服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后台支持区、档案资料保管区、管理办公区、劳动就业培训区(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实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5个区域。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自治区实际,5个区域分配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前台服务区约占40%(约1600㎡),后台支持区约占5%(约200㎡),档案资料保管区约占10%(约400㎡),办公区约占10%(约400㎡),劳动就业培训区约占35%(约1400㎡)。
3.乡镇级建设标准。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统一纳入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但规模不得少于300㎡。
四、建设场地选择和进度安排
(一)场地选择。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交通便利、人口集中、门面临街的场地建设,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近办事。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进度安排。
全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分五批建设。从2010年5月开始,选择4个县(市、区)本级及其所辖16个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建设试点,2012年6月底之前完成项目建设试点任务。从2011年起,在总结项目试点工作基础上,每年下达一批县(市、区)和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计划,至2015年完成22个县(市、区)和88个乡、镇(含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并于2015年底前对全区已建成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具体安排见表1。)
表1:宁夏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进度安排表
进度安排
起止年月
县(市)级*
市辖区级
乡镇级**
第一批
2010.5-2012.6
3个
1个
16个
第二批
2011.5-2012.12
5个(山区3)
0个
20个(山区12)
第三批
2012.5-2013.12
4个(山区4)
1个
20个(山区16)
第四批
2013.5-2014.12
2个(山区1)
2个
16个(山区4)
第五批
2014.5-2015.12
1个(山区1)
3个
16个(山区4)
总结
2015.12
项目评估和总结
注:1.红寺堡区、原州区均按山区县列入县级中心建设。
2.国家发展改革委按1个县(市、区)补助投资建设4个乡镇(含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标准计算,共计补助投资建设88个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剩余104个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由自治区安排与民生服务中心合并建设,建设计划由财政厅另行下达。
五、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和效益分析
(一)投资概算。
根据宁夏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并参照已试点建筑工程造价,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2.83万㎡,概算总投资约3.7亿元(不包括土地征用费和设备购置等费用)。其中县(市、区)级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10.2万㎡,工程投资约3.14亿元;乡镇级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2.64万㎡,工程投资约0.53亿元。
(二)资金来源。
根据本项目纯公益属性,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除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补助资金外,其余由县(市、区)自筹解决。(具体投资计划见附件2、附件3)
(三)效益分析。
通过本项目建设,可从根本上改善全区所有县(市、区)和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条件,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流程科学、便捷高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服务体系,有效提升基层劳动服务能力,扩大优质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使全区所有人口都能享受到均等化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把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城乡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成立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加强协调,统筹安排,确保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二)建设规范。
为规范项目建设,节省设计成本,节约投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制定《宁夏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附件1),组织建筑设计招投标,统一设计施工图纸。各县(市、区)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范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项目建设。
(三)整合资源。
1.整合固定资产资源。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现有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所属自有产权的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统一收归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用于新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和购置办公设备等支出。
2.整合信息网络资源。整合现有各经办机构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统一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扩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信息容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信息化水平,改进信息统计和发布方法,大力培育和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网络服务。
(四)加强管理。
1.明确管理职责。自治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项目立项申报、用地、规划、环评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编制项目建设年度申请中央补助投资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向各县(市、区)下达年度建设计划,检查项目建设落实情况和建设进度,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并负责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制定项目建设规范,组织开展项目建筑设计招投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乡镇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并负责项目建设自治区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监督建设资金使用,牵头组织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有机整合及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协作,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办事,加快建设进度,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质量,切实推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工作。
2.项目检查验收。项目竣工时,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计划,指导和帮助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自查,按时间顺序逐项整理好项目立项申报、用地、规划、环保、设计及批复、招标公告、投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开工手续、单独设立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报表、施工及监理日志等全套文件资料,对项目建设进行初次验收和评估。根据初验和评估结果,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评估。
3.项目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正式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分配使用。
4.加强廉政建设。自治区及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要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加强项目建设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报批手续、工程资料、财务资料、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均经得起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1.概念定义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两级劳动就业(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其属性为具备一定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物。
2.基本要求
2.1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批复规模实施。县(市)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内,市辖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控制在4000平方米以内,乡镇(含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与民生服务中心合并建设,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
2.2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一般不应砌筑承重隔断墙。基础设施内部空间布局应当以功能实现为主导,在努力提高有效使用面积的同时,充分考虑实现各项服务功能的需要,能够通过灵活组合室内空间来构成各个功能区。
2.3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以实用、适用、简朴和节约资源为原则,从建筑设计、建材选用到室内布局、装修装饰,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杜绝奢侈浪费,严禁华而不实。
3.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3.1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一般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区,选择交通便利、人口集中、门面临街的场地进行建设。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职能是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服务项目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招聘洽谈、人事人才事务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创业就业心理素质测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档案保管、数据存储等。
3.2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部空间一般设置前台服务区(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后台支持区、档案资料保管区、管理办公区、劳动就业培训区(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实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5个区域。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自治区实际,5个区域分配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划分为:前台服务区约占40%,后台支持区约占10%(市辖区约占5%),档案资料保管区约占10%,管理办公区约占10%,劳动就业培训区约占30%(市辖区约占35%)。前台服务区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层高适宜、空气流通,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3.3劳动就业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市场)一般应设置“一台十二区”,即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政策宣传)和自助服务区、职业介绍区、职业指导区、创业指导区、招聘洽谈区、人事人才事务代理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区、创业就业心理素质测评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区、失业保险服务区、等候休息区等。应对就业服务大厅内各项功能分区进行合理整合,科学安排空间布局,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3.3.1咨询服务台。一般应设在服务大厅门口,为来访者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投诉接待等。在咨询服务台显著位置应张贴劳动就业服务项目指南,放置劳动就业服务项目简介等宣传资料。
3.3.2信息发布和自助服务区。配置电子显示屏、纸制信息栏、自助查询和自助服务终端电子设备等装置,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各类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信息,自助办理有关业务。信息发布和自助查询装置应注意空间布局,避免功能区域之间的相互干扰。
3.3.3职业介绍区。设置若干个专项业务服务柜台,开展现场招聘服务、专场招聘、委托招聘、招聘登记、求职登记、推荐岗位、“一卡通”服务、网上招聘等服务。
3.3.4职业指导区。设置职业指导室,用来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室一般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3.3.5创业指导服务区。设置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受理专柜、创业指导室,用来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指导。创业指导室一般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3.3.6招聘洽谈区。设置若干个招聘摊位,给用人单位开展现场招聘洽谈活动。
3.3.7人事人才事务代理区。设置人事人才事务代理服务专柜和设备,开展代办退休、职称评定申报、代理人员档案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接转、政审代理、代办调动手续、户籍代理(落户管理)等服务业务。
3.3.8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区。设置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专柜和设备,开展招聘、解聘备案、录用备案、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就业扶持政策咨询指导、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申报、代办社会保险、《就业与失业登记证》审核办理年检、核定社保补贴、核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核定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开发等服务业务。
3.3.9创业就业心理素质测评区。设置测试专柜和相关设备,开展智力测验、特殊能力测验、人格测验、兴趣测验、人际关系测验、成就测验等业务。
3.3.10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区。设置专柜和相关设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受理服务。
3.3.11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区。设置专柜和相关设备,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等业务。
3.3.12失业保险服务区。设置专柜,发放失业保险金,方便群众领取及办理有关业务。
3.3.13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座椅、饮水设备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3.4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一般应设置“一台九区”,即总服务台或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政策宣传)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工伤、生育)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税务征收区、银行服务区、自助服务区、等候休息区等。应科学安排社会保险经办大厅空间布局,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3.4.1咨询服务台。一般应设在服务大厅门口,由专人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等。
3.4.2信息发布(政策宣传)区。配置液晶电视和电子显示屏,宣传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免费发放政策知识等有关资料。
3.4.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区。设置专柜,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核定、关系转移接续、退休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
3.4.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工伤、生育)区。设置专柜,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工伤、生育)登记、申报核定、信息变更、关系转移接续、医疗、工伤、生育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
3.4.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区。设置专柜,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缴费、关系转移接续、退休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
3.4.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设置专柜,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核定、关系转移接续、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
3.4.7税务征收区。设置专柜,开展税务相关业务征缴服务。
3.4.8银行服务区。引进银行机构,设置银行专柜,开展相关业务代办服务。
3.4.9自助服务区。配置自助服务终端设备,方便群众查询相关政策、本人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金额等信息,自助办理有关业务。
3.4.10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座椅和饮水设备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3.5后台支持区。包括网络机房、电源机房、监控室、广播室等,采用封闭结构,用来安放服务器、交换机、电源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等。机房建设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机房内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3.6档案资料保管区。采用封闭结构,设置档案室,用来存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档案及查询档案资料等,档案室的面积应保证档案资料存储和查阅需要。档案室的建设应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档案室内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3.7管理办公区。单独设置,主要用于行政管理办公。
3.8劳动就业培训区(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实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设置理论培训室、实操实训室、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和调解室,主要用于开展劳动就业职业技能理论培训、实操实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
4.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4.1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其实现主要服务功能的需要。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辖区内的城乡劳动者求职、社会保险办理、就业与失业登记、就业援助等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服务项目一般包括求职和招聘登记、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就业、创业与失业管理、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核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
4.2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一般由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档案室、多功能培训教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组成。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4.3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一般应配备信息发布区、就业综合服务区、社保经办服务区、等候休息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设置一些招聘摊位。对服务大厅内劳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的各项功能分区应进行合理整合,最大程度利用服务空间。
4.3.1信息发布区。一般可配备告示栏、设置纸制信息栏、政策宣传册等资料,开展劳动就业、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咨询和宣传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增设电子显示屏,用于发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及信息。
4.3.2劳动就业综合服务区。主要用来办理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介绍、就业管理等业务。
4.3.3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区。开展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审核领取等业务服务。
4.3.4等候休息区。配备若干座椅,方便群众等候休息。
4.4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应采用封闭结构。档案室的建设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档案室内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4.5多功能教室。单独设立,主要用于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
4.6管理办公室。主要用于管理办公,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5.服务大厅柜台设置要求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大厅柜台设置应按照自治区统一设计规范进行配备。
6.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配置的基本要求
6.1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是指县、乡两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因履行职能需要所必备的自动化业务设备。
6.2基本要求。县、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服务设备配置应当以实用、适用、节约资源为原则,从设备选型到设备安装,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防止奢侈浪费,力戒华而不实。
附件2:
县(市、区)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安排表
单位:万元
资金
计划
建设时间
建设数量(个)
总投资
国家
补助
自治区补助
县区
自筹
第一批
2010.5-2012.6
4县区(市辖1)
5800
1024
2000
2776
第二批
2011.5-2012.12
5县区(山区3)
7500
1280
3100
3120
第三批
2012.5-2013.12
5县区(市辖1山区4)
7300
1280
3300
2720
第四批
2013.5-2014.12
4县区(市辖2山区1)
5600
1024
2200
2376
第五批
2014.5-2015.12
4县区(市辖3山区1)
5400
1024
2200
2176
合计
22
31600
5632
12800
13168
注:1.总投资按照每个县级就业服务中心1500万元、每个市辖区级服务中心1300万元计算。
2.川区每个县(市、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国家补助投资256万元、自治区配套补助500万元,其余由县(市、区)自筹。
3.山区每个县(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国家补助投资256万元、自治区配套补助700万元,其余由县(区)自筹。
附件3:
乡、镇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安排表
单位:万元
资金计划
建设时间
建设数量(个)
总投资
国家
补助
地方
自筹
第一批
2010.5-2012.6
16
960
236
724
第二批
2011.5-2012.12
20(山区12)
1200
295
905
第三批
2012.5-2013.12
20(山区16)
1200
295
905
第四批
2013.5-2014.12
16(山区4)
960
236
724
第五批
2014.5-2015.12
16(山区4)
960
236
724
合计
88
5280
1298
3982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