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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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市域内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的规范管理,如实反映其在吕梁的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吕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承揽工程、采矿、劳务、房地产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未登记的各类外来企业,务于2011年5月1O日前在当地补办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备案手续,并注册法人分支机构或登记独立法人。
二、今后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资源开发、建筑施工、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业务的外来企业和机构,须首先在当地进行“三登记”,即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并注册法人分支机构或登记独立法人。
三、对因受前置资质手续限制无法注册登记为子公司且已基本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外来企业,经上一级公司授权,登记注册为二级(子公司)企业法人,名称核准为:xxx有限公司吕梁公司,经营范围核定为:实施(完成)上级公司的XXX工程项目(业务)、财务结算,前置资质手续由上级公司委托使用。
四、市、县两级发改委、经信委、建设、交通、公路、煤炭、招商局等部门要在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税务、统计部门提供不同渠道登记入吕企业和项目的情况。
五、外来企业登记后,市、县两级工商、税务、统计部门要依法管理、依法统计。相关职能部门要搞好服务,创优环境。
六、5月中旬,市政府将组织工商、税务、统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外来企业“三登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对未按要求进行“三登记”的外来企业,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恶意规避登记,偷逃税费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停止该企业在我市的生产经营活动,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一名县级领导牵头抓好对外来企业的“三登记”工作。市直工商、税务、统计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实行按月会商制度,资源共享,确保对外来企业管理服务的全面、科学、有效。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此通知传达或转发当地外来企业。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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