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9年6月29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运政办发[2009]91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根据《山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0]79号)精神,现对《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与发生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灾害的报告及预案启动方式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发生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市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确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3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我市成立了“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地震局、侯马北工务段、运城公路分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市文物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煤炭局、运城市通信分公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运城军分区、武警部队、运城供电分公司、运城日报社、市防疫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副局长
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地环科科长
办公室电话:22883482288377传真:22883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3.2指挥部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的处置工作;
(2)调整、整合全市救灾力量,决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抢险救灾措施;
(3)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调动驻运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部署各救灾应急组的抢险重点和任务,实施抢救行动,接受和执行省政府和地质性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指令,发布各项抢险救灾命令、指示、通告;
(5)下达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命令;
(6)根据地质灾害等级,及时向省政府和地质性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自救工作情况;
(7)负责地质灾害的对外发布。
3.3办公室职责
(1)负责承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汇总和报告灾情信息、应急处置和救灾进展情况;
(3)传达指挥部的工作命令、指令;
(4)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6)负责灾情和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新闻发布;
(7)负责与省和受灾县(市、区)地质性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
3.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把握应急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运城日报社: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运城军分区:根据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武警部队:根据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发改委:负责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与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对遇险人员进行援救,对遇难人员进行鉴定;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以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灾区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和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安置灾民以及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及其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救灾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装备资金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报告直接损失;负责灾区的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抢修排险,负责灾后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县乡公路路线、桥梁等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县乡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安排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规划局:负责灾后各项建设的项目规划,参与灾后较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规划建议。
市煤炭局:负责组织、督促煤矿企业对所属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的次生灾害组织紧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市农委: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水务局:负责被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水情、汛情的监测,及时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的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灾区粮食的组织、调运、供给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运城通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
运城供电分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和恢复,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市旅游局和市文物局:负责旅游区(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侯马北公务段、运城公路分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疫站:负责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施,组织指导疫情的调查、消毒和各项卫生预防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证灾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协调组织药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应急药品的供应和储备。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危及自身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市、县(市、区)矿山救护队等单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灾情上报;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害发展趋势的研判,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对必要的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后勤服务。
3.5应急工作组
在地质灾害发生地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及现场指挥部的指示,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任务如下:
(1)应急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运城军分区
成员:由武警、公安、住建、电力、安监、水务、环保、煤炭、教育、国土、交通、旅游等部门组成。
职责:(1)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2)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3)消除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等隐患。
(2)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水务、交通、煤炭、环保、侯马北公务段、气象、安监、地震等部门组成。
职责:(1)组织专家和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调查、核实灾害位置、成因、规模、已造成人员伤亡数字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成因和诱发因素,由人为工程活动诱发的负责确定责任单位;(2)组织好灾情监测工作,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3)随时根据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措施,报告现场指挥部。
(3)医疗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民政、防疫、事发地参与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医疗救援派出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职责:(1)组织急救医疗队伍,抢救转运伤员,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的救援情况。(2)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3)根据现场实际,建议是否启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
职责:(1)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2)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由民政、公安、财政、粮食、商务、气象、通讯、电力、交通、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
职责:(1)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2)协助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6)基础设施抢修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由电力、通信、交通、住建、水务、公路等部门组成。
职责:(1)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设施,保证救灾物资的运输、灾民的疏散和临灾应急指挥、信息反馈的通信畅通;(2)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供气、水利等工程设施,使之正常运行、供应和安全;(3)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7)救灾资金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由财政、民政、发改等部门组成。
职责:(1)负责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下拨;(2)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8)新闻报道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宣传部
成员:运城日报社、各新闻媒体
职责: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9)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地质、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6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或者先期到达的市应急调查(工作)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严禁在危险区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紧急情况下,在市应急调查(工作)组末到达之前,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3.7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消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抢险救灾结束后撤消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3.8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3.9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4预防预警机制
4.1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气象部门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气象服务。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指导;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4.2预防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布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4.3预警支持系统
(1)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预报级别达到3级或3级以上时,在运城电视台、运城人民广播电台等公共媒体当天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向全市播发。
(2)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群测群防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4)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5应急响应
5.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1)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3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做好应急防治救灾工作。
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市、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
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应急指挥部商定后,由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
6后期保障
6.1调查评估
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6.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3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应急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应急物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4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7.5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性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的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7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适时进行修订。
9责任与奖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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