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销售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销售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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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销售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销售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销售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经营秩序,有效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做好全市煤炭销售工作,促进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增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煤炭销售秩序、严厉打击“跑、冒、滴、漏”等非法违法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抓好煤炭销售建立良好的煤炭经营秩序是2014年全市煤炭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市政府将成立煤炭销售管理工作领导组,设立煤炭销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煤炭销售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制订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实施。
二、深化专项行动。继续开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查处煤炭销售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等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煤炭进入市场,进一步净化我市煤炭销售环境。
三、开展联合执法。监察、煤炭、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和长治煤销要认真履职,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经营销售行为,着力解决煤炭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煤炭销售管理。严格煤炭销售票的发放、查验和回收管理,杜绝无票销售煤炭,打击假票、套开、倒卖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管理站的日常管理,严查严处无票或票证不全运煤车辆,严厉打击收黑钱、放黑车等权钱交易行为。
五、注重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驻矿经销服务站管理,为煤矿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煤炭销售“三票”核查制度,运煤车辆必须携带票吨相符的煤炭销售票、煤炭基金已缴证明和煤炭调运单,从源头上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六、突出全程监督。监察、煤炭和运销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煤炭销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重点抓好煤矿、营业站、出省口及煤炭经营企业等重点单位和关键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炭生产、煤炭加工转化、煤炭经营、煤炭用户和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管理站进行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严格奖惩考核。煤炭销售工作列入全市2014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月报表、季通报、年总结的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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