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1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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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汉中市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确保重点社会保障对象应保尽保,根据《陕西省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的职工和城乡居民。
第三条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应遵循“分工协作、动态管理、资源共享、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是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业务主管部门是日常和动态管理第一责任人,财政部门是资金保障和落实第一责任人,审计、监察部门是专项审计和监督纠错第一责任人。各业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民政、老龄、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和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待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信息上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层次,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政策宣传、基金管理和日常服务等工作。县(区)政府要指定部门或机构,定期对参保人群进行核对,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比对,杜绝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等问题。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和落实资金,保障重点社会保障政策顺利实施的基础上,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老龄、财政、审计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对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章保障对象资格认定
第九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原则,规范完善资格认定方法和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民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把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要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按照居民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不得按指标或比例直接投票确定保障对象。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评议有争议的对象必须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也不得把评议结果作为审批的唯一条件。对拟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其常住地所在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
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已获得低保待遇家庭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贫困残疾人资格认定。各县(区)残联、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残疾评定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进行残疾类别、等级的评定。市残联要加强监督,对县(区)残疾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市、县(区)残联要根据《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把残疾等级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认定贫困残疾人的要件。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并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残联审批的程序实施。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因病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有视同缴费年限参保职工的正常退休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职工的正常退休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
因病退休的审核依据职工个人档案记载,主要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缴费年限三个方面进行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病情鉴定,企业(单位)初审并公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核依据职工个人档案记载,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初审并公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建立和完善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进一步提高个人账户数据库的准确性,实现系统数据与职工人事档案信息完全一致,逐步推行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时不再审核人事档案,为社保对象提供便利。对申请退休人员加大审查审核力度,调查核实无误后再向参保人员发放待遇。
第四章日常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规范和统一资金发放形式,全面实现重点社会保障待遇社会化发放。在管理不乱、职责不变的前提下,以重点社会保障对象基础信息为载体,以现有的信息技术和系统平台为依托,将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和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惠民政策一卡通”发放,将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纳入“社会保障卡”发放。进一步提高发放环节的透明度,节约行政成本。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定期核查制度,实现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一)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其中,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审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二)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定期核查制度,加强保障对象自然减员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分别进行1次资格审查,通过采取相互见面、入户调查、指纹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方式进行生存认证和调查,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所在地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停发待遇,防止财政资金(基金)流失。
(三)享受高龄和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实行补贴对象死亡或退出月报告制度。每月底村(居)民委员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汇总辖区内享受高龄和残疾人补贴人员死亡或退出等情况,报送县级业务部门。县级业务部门及时通报财政部门核减补贴资金。享受补贴人员迁出本市的,要从户籍迁出日起下月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并与迁入地做好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加强信息核查和比对,防止虚假申报和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各县区政府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在民政部门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为平台,定期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跨险种核查和比对,将防止重复缴费、重复领取待遇纳入常态化核查管理。对核查出的疑似重复领取待遇行为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和处理。经核实确属重复领取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若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则由同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若保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则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扣重复领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定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数据平台,与相关省(市)进行协查通报,及时核查处理跨省区的重复领取待遇行为。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对分别所属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建立跨部门的医疗保险重复参保和重复报销核查比对机制。由新农合经办机构牵头,社保经办机构配合,采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参保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核查出的疑似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等行为,由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核查和处理。建立规范统一的报销发票和费用追缴机制。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统一使用有财政(税务)监制章的医疗收费票据“报销联”进行报销结算。患者医疗费用首次凭“报销联”未全部报销、需要在其他机构报销的,必须由前一个经办机构按规定出具一次性原始凭证分割单。积极探索统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彻底解决重复参保和重复报销问题。
第五章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按中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重点社会保障对象信息化管理和多层次网络运行监测。县区在2014年底前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信息化管理全覆盖。已实现社会保障对象信息化管理的县区,要加大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步伐,实现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老龄、公安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在充分保障社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整合统一完善、实时更新的基础信息核对平台,实现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的参保、享受待遇、年度核查和自然减员等信息的多部门共享,以便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投入。
第十四条建立村级信息协管员制度。县区政府通过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统筹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现有村级信息员、社区专职人员和委员等方式,在村级设立专职社会保障对象信息协管员。专职信息协管员主要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政策宣传和日常服务工作,负责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的生存认证和调查,及时上报和反馈重点社会保障对象自然减员和家庭经济收入变化等信息。
第十五条建立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老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每年召开至少一次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的衔接配合、资源共享,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
第六章宣传和监督
第十六条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传媒,多层次、全方位地加大对重点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宣传重点社会保障政策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广大群众关注、关心和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申请人和保障对象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工作,重视和自觉维护重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安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明确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商业保险,每个城乡居民只能享受一种政府举办的同类型社会保险。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七条建立重点社会保障对象长期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和业务部门要严格执行重点社会保障政策有关公示的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固定公示栏,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最低生活保障、高龄老人和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有关信息进行长期公示。加快推进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利用互联网实现随时随地对参保信息查询,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亲属备案制度。由民政部门组织,对省、市、县三级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县、镇政府相关部门与低保工作相关的人员、村级(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成人员等的近亲属(含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要求在享受或申请最低社会保障时进行填报或申明。
第十九条各级审计部门要将重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执行情况纳入日常审计范围,对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情况进行延伸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各级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县区政府和业务部门在依法强化行政监督的同时,要引导各方面有序参与对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的社会监督。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可在县区政府网站上设立监督举报专栏,受理社会保障资金和对象管理中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要指定有关部门逐一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第七章奖惩和追责
第二十一条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办法,落实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或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要按规定及时奖励举报人,提高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要依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得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绩效考核与资金安排挂钩办法。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各县区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的成效和结果,统筹安排和分配下一年度中省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对考核合格的县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将扣减财政补助资金。中省市扣减的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补足,确保重点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落实。
第二十三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县区政府要将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将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对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除追回其骗取的社会保障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待遇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可参照《陕西省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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