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发〔2011〕86号
颁布日期:2011-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1〕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关于加快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关于加快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发展水平,不断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推进我市经济提速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培育市场、搞活服务、加速流通”的思路,围绕我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加强政府引导,完善新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布局,努力扩大商贸服务业总量,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益,努力把新区打造成现代业态丰富、购物环境舒适、服务设施完善的现代商业中心。

二、发展重点

(一)大力提升商贸服务业水平。以便民利民为宗旨,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业态先进的生活服务业网络,鼓励经济型餐饮店进行卫生安全设施改造,提升餐饮服务业档次,培育扶持一批餐饮大店、名店和四星、五星级酒店,推进餐饮服务业与旅游经济、会展经济互动发展,推进服装、小商品、美容美发及其他服务业连锁经营,推动家政服务向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二)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依托药王山、照金香山等景区,围绕“吃、住、游、购、娱、禅”等要素,引进著名连锁餐饮、快捷酒店,鼓励开设“家庭式旅馆”、“家庭式酒店”,提升旅游配套服务水平,引导假日旅游消费,发展新区旅游商务经济。加快金融、文化、物流、信息、中介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增强聚合力和辐射力,提高对新区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三)着力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强化商贸、旅游与铜川历史文化的融合,着力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品牌响亮的特色商业街。重点改造提升铁诺南路、长虹南路、金鼎路、长丰市场周边等特色餐饮街和日用品市场;深入挖掘商业街文化内涵,加快推进市新区管委会商业街建设,提升商业服务功能。

三、扶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项目用地规模及建设标准:五星级酒店建设用地控制在40亩以内;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酒店建设用地控制在20亩以内,床位在150个以上的;大型综合购物商场建设用地控制在50亩以内,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

2、规划选址:由新区规划局提供地块,供投资者选择。星级酒店配套用地位置要服从新区整体规划,并选择土地开发较成熟的地块供投资者选择。

3、配套土地及出让形式: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投资建设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五星级酒店的,配套100亩以内商住用地,四星级酒店配套60亩以内商住用地。土地出让形式按照国家土地政策执行经营性用地招牌挂制度。其中:五星级酒店及配套商住用地的土地收益金金额、四星级酒店及配套商住用地的土地收益金按60%比例专项用于支持酒店、商场的建设发展。

(二)财政资金引导政策

1、新建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大型综合商场、美食娱乐城项目的投资者,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按照支持该产业标准,依据工程进度拨付专项支持资金(项目动工建设次月拨付支持资金的40%;工程主体完工后拨付支持资金的40%;工程全部完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达到建设标准后,拨付剩余部分)。

2、即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前在新区新开张运营的住宿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成规模酒店,每张床位奖励人民币1000元。

3、在新区新建商场,即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前开业且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由财政按营业面积给予经营者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新区查河山庄农家乐旅游项目,凡2011年10月1日前开办并达到相关标准的,由新区财政根据其投资额度给予每户8000-10000元的奖励。

5、对在新区投资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品物流配送中心及大型商场等关系民生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及省、市商贸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

上述各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新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由新区财政统一兑现。

(三)税收优惠政策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外),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每人每年4800元的税收优惠。

2、新建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大型综合商场、美食娱乐城项目,即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前在新区注册并运营的,前两年企业上缴所得税市、区县分成等额奖补,第三到第五年按50%比例奖补。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区注册并运营的,前两年企业上缴所得税市、区县分成按80%比例奖补,第三到第五年按40%比例奖补。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区注册并运营的,五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市、区县分成按30%比例奖补。

3、新区新建商场,即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前开业且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前两年企业上缴所得税市、区县分成等额奖补,第三到第五年按50%比例奖补。

4、获得2010年度服装/服饰行业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服装专营店或著名餐饮连锁、快捷酒店等,即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在新区注册并运营的,前两年企业上缴所得税市、区县分成等额奖补,第三到第五年按50%比例奖补。

(四)市政建设配套服务政策

1、在新区新建、改造的综合商场、美食娱乐城、住宿用房,于2011年10月1日前在新区注册并运营的,在建设过程中占用、开挖城市道路或绿地,完工后恢复原状的,减免城市道路或绿地占用、开挖费用。

2、对市重点项目开通供电服务“绿色通道”,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配备2台发电车,保障项目安全可靠供电。实行供电服务承诺,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快速响应供电方案答复和故障报修。

(五)就业培训政策

在新区注册并自即日起开业的商贸服务企业,其新吸纳的员工在有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可享受“订单式”的减免费培训。具体为:选择120课时、180课时、240课时的技能培训项目,可分别享受600元、800元、1000元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可享受1000-1800元的免费培训。

(六)行政服务

商贸服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用电增容、消防设施、城市管理等手续时,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环保、住建、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执法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推行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和检查,严禁不合理收费和加重企业负担。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商贸服务业网点规划。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定位超前、体系完备、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网点规划,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及无序竞争等现象发生。将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纳入我市“十二五”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二)成立奖励评审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与,经现场勘察、评估认定后,奖补资金于次年第一季度审核兑现。

(三)制定促进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商贸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商贸服务业考核制度,对各有关部门及大型商贸服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和业绩考核,对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把各项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努力为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以市场准入、信用担保、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重点,加大对中小商贸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要宣传落实好《陕西省中小商贸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及时为商贸企业兑现担保费补贴,为给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兑现贷款担保额补助。建立健全中小商贸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挥典当公司作用,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商贸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服务,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

(五)完善商贸服务业企业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转移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鼓励社会各类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提供有偿就业服务。落实最低工资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依法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和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方式。

(六)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严肃查处虚假广告、质次价高、牟取暴利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减少服务业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清理、制止对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按规定对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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