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榆政办发〔2012〕60号
颁布日期:2012-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避免因重复发布、擅自发布、无序发布、使用统计数据资料不当等造成不良影响,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发布统计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市级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的本部门统计数据。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由市级统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统一对外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发布。

二、自行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审备案。因工作需要自行开展的相关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级统计部门初审,经省级统计机构批准后,由市级统计部门备案。

三、统计数据发布要统一口径。同一指标的统计数据在本部门内部要保持一致。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调查搜集的同一指标统计数据不一致的,由市级统计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协商,协商一致后对外发布。

四、加强数据交流。各部门、中省驻榆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级统计部门搞好全市宏观经济数据库的资料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库数据资料及时更新。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一次的数据要作出说明并及时报备。市级各部门的常用统计数据,如土地面积、矿产储量等,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市级统计部门备案。

五、正确使用统计数据。全市各种会议、各类新闻宣传活动、各部门编印、出版的各种正式资料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应使用市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尚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须经市级统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重视统计数据的保密。杜绝出现未经市级统计部门认可、备案,擅自发布报道失真、失实统计数据的行为;重大宏观经济数据在未公开发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泄露。对因此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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