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0〕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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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意见
为扎实推进自治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43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现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0〕2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新政发〔2010〕34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43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目标,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㈠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⒈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
⑴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132467人,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参保51332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81135人,参保率达到85%。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工作。(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⑵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⑶巩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6%以上。(自治州卫生局负责)
⒉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⑴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自治州卫生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⑵加快推进和完善门诊统筹。全面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⑶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其中县及县以下报销比例不低于60%)。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逐年达到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⑷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自治州民政局负责)
⑸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自治州卫生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⒊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⑴积极推广在统筹地区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⑵积极探索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逐步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⑶选择5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补充医疗保险。(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㈡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⒋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主要工作目标:
⑴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自治州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⑵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自治区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与全区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自治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⑶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⑷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在试点范围内的基层医疗机构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自治州卫生局负责)
⑸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⒌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⑴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自治州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⑵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自治州卫生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⑶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县市给予奖励。(自治州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⒍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⑴对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探索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编办、人口和计生委负责)
⑵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⑶根据乡镇卫生院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自治州编办、卫生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⒎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自治州卫生局负责)
㈢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⒏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要工作目标:
在2009年基础上,支持1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所中心乡镇卫生院,75所村卫生室建设。(自治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⒐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主要工作目标:
⑴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落实自治区面向乡镇卫生院定向免费培养医学人才计划。(自治州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⑵组织2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巩固和完善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选派12名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自治州卫生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⑶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10人;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76人次;培训村卫生室卫生人员355人次;培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26人次。(自治州卫生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⑷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探索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自治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⒑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主要工作目标:
⑴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自治州卫生局负责)
⑵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自治州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⑶解决好村卫生室建设缺口资金和项目整合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建(含迁建)村卫生室、村级组织活动用房和文化室等项目进行整合,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发挥项目效益。(自治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㈣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⒒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工作目标:
⑴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并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水平。(自治州卫生局负责)
⑵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效率和效益。(自治州卫生局负责)
⒓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目标:
⑴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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