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4〕6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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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5日
哈密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农牧区各族群众服务,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4〕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68号)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哈密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突出以县(市)人民医院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工作思路,落实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改革创新,加大投入,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完善乡村一体、防治结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农牧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农牧民的健康水平。
二、建设目标
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成1所政府或集体举办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建设及设施应分别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现“一够三化”(一够,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和抗震设防标准要够;三化,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道路硬化、绿化面积达标、环境美化)目标。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配备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符合人员准入标准。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到位,内部各功能区域划分相对清晰,服务流程顺畅,满足防病、治病功能要求,方便群众保健、医疗和康复,有利于各项管理措施实施。
——到2016年底,利用两年时间,使地区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夯实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础,筑牢农牧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三、建设原则
(一)统一方案,分级负责。地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统筹和组织领导,结合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摸底调查结果,认真研究分析,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各县(市)负责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资金的统筹、规划与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力争2016年底达到国家、自治区建设标准。
(二)规划先行,功能配套。各县(市)根据《哈密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哈密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统筹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统筹制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与发展规划》(2015—2016年),做到乡(镇)有规划,行政村有目标,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发展规模、建设目标。标准化建设要与预防、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功能相适应。
(三)严格标准,因地制宜。各县(市)要根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标准,按照填平补齐、查漏补缺、功能实用、配套标准的原则,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形象工程,力求取得实效。
四、组织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区成立农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地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地区卫生、发改、财政、编办、住建、文体广新、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卫生局,负责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日常工作。
五、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一)深化农牧区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不断提升农牧区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政府补偿机制,落实“一般诊疗费”等各项补偿政策。建立符合乡(镇)卫生院服务、运行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和养老政策,积极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良性运行,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提升乡村两级综合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要上联县(市)人民医院,下带村卫生室,形成上下联动机制;继续发挥好城市大医院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推进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等项目,促进人才、技术、管理下沉,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按照“小病不出村,常见病、多发病在乡(镇)卫生院,急危重和部分疑难大病在县级医院”解决的目标,建立乡村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秩序,进一步完善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让农牧区群众享受到连续、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发挥乡(镇)卫生院功能优势,创新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的新路径。建立以降低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率、病死率,慢性病规范管理和有效控制率;落实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目标,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制度,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机制。
(五)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绩效考核办法,加快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分配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和危险、艰苦岗位的工作人员倾斜,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六)建立乡(镇)卫生院评审、评价制度。在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以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内涵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通过两年时间,使8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级医院的服务及技术标准。
六、建设依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设备器械装备标准(试行)》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七、经费保障
标准化建设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地、县(市)财政和援疆资金按照一定比例筹集解决,严格禁止举债建设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资金筹集以中央、自治区和援疆资金为重点。地区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援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各县(市)要拓宽筹资渠道,将标准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和对口援疆卫生项目。建设项目需要的建设用地,由各县(市)以划拨方式解决。各县(市)要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支持项目建设,切实降低建设成本,保障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顺利实施。
八、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4年6月20日—8月10日)
由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摸底调查内容,开展对各县(市)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业务科室设置及区划、临床科室基本功能、业务用房建设、人员配置、设施设备配置;对村卫生室基本功能、业务用房建设、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执业情况及设施设备配备等摸底调查。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4年8月10日—9月30日)
由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摸底调查结果,结合地区实际,精心研究,于2014年8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方案,为各县(市)开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市)根据地区实施方案,结合每个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本情况,于2014年9月底前制定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层次、分重点、分阶段地开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三)全面建设阶段(2014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自2014年10月1日起,利用两年时间完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各县(市)要坚持“既符合建设标准,又因地制宜,便于科学管理;既美化环境,又方便群众,利于各功能配套”的原则,采取规划先行、试点引路、逐步推广的方式,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援疆及地、县(市)资金,根据既定的建设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到2016年底,地区所有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均达到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要坚持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为突破口,强力推进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全力支持、扶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发展建设,不断改善农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力争2016年底,地区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均达到自治区“一够三化”建设标准。
——开展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按照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每张床位55平方米的标准测算,每个乡镇卫生院不得少于1100平方米标准,开展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切实解决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短缺问题,满足群众的看病就医需求。同时,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重新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床位数,乡(镇)卫生院床位设置不得少于20张,最多不得超过100张。并结合实际,指导乡(镇)卫生院对业务科室进行重新规划,开设门诊部、医技及功能科、住院部、公共卫生管理部门及中医民族医科,划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及管理区域,标示清楚、流程合理、方便群众,并相对独立。就诊患者和健康人群通道尽可能分开,避免院内交叉感染。
——开展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进一步完善农牧区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网底建设,2015年,对未达到标准的村卫生室按照100平方米的标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高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覆盖率。
——做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硬化、绿化、美化工作。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结合实际,对室内地面、院内道路进行硬化,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绿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院容院貌整洁卫生,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处置符合相关要求,确保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整洁、规范、有序。
2.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市)要以发展壮大基层卫生技术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为目标,逐步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待遇,积极引导卫生技术人才到基层工作,切实增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力争2016年底,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3名医师、1名全科医生、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每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至少配备1—2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完成。
——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加大卫生人才招录力度。根据地区《关于下达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的通知》(哈地编办〔2011〕12号)要求,通过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尽快招录应届本科、大专毕业生或已持有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乡(镇)卫生院现有空编岗位123个(哈密市79个、巴里坤县18个、伊吾县26个),确保乡(镇)卫生院人员足额到位。
二是加快完成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招聘工作。按照行署《关于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9〕100号),全地区共设置270名村医岗位(哈密市178名、巴里坤县60名、伊吾县32名),现有乡村医生202名(哈密市92名、巴里坤县52名、伊吾县58名),尚未完成乡村医生招聘人数的哈密市、巴里坤县要尽快开展补录工作,进一步充实村医队伍,确保在2015年底前完成村医岗位招聘任务。
三是继续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工作。按照自治区免费医学生培养的工作安排,继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专、本科)培养工作,缓解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短缺的现状。同时,积极协调河南省新乡医学院、河南中医学院等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连续五年,每年安排30个(哈密市15名、巴里坤县10名、伊吾县5名)乡(镇)卫生院医学专业招生名额(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以免费定向委托培养方式在哈密招生,每人给予5万元学费及补助,进一步落实农村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四是加大乡(镇)卫生院人才引进力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新卫人发〔2008〕24号)精神,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每年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32名(哈密市11名,巴里坤县11名,伊吾县10名),受聘医师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聘用期间,受聘医师每人每年不少于5万元补助。聘期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考核合格后自愿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予以落实工作岗位和编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建立人才保障机制,切实稳定乡(镇)卫生院人员队伍
一是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按照行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办发〔2014〕49号)精神,在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按照每个乡村医生岗位再增加800元/月的标准提高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纳入2015年各县(市)财政预算。并按照《关于实行乡(镇)干部基层补贴的通知》规定的一般干部补助标准,按照哈密市160元/人、巴里坤县和伊吾县460元/人标准对村医发放艰苦补贴。同时,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农区、牧区等因素,体现越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核定乡村医生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并按月发放,切实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二是落实基层职称聘用优惠政策,鼓励高职称人才到基层工作。按照《关于在自治区农牧区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发〔2006〕37号)精神,落实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聘用工作,做到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全部聘用,享受有关待遇政策。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在职称聘用上给予政策倾斜,切实留住基层人才,壮大基层医疗机构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地区医疗机构取得高级职称资格但尚未被聘用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其在基层工作期间不占用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编制和职称比例,可按照所取得高级职称享受相应待遇,工资待遇中提高部分由所在县(市)财政予以补足,工作满5年后返回原单位按所取得高级职称予以聘用。对于自愿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取得高级职称资格但尚未聘用的人员,可直接在基层医疗机构按已取得高级职称予以聘用。同时,按照每人每年补助5万元,鼓励城市医疗机构退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并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满足基层患者就医需求。
三是加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按照《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实施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制度,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医技人员绩效工资在医疗收入中所占比重不低于20-30%,公共卫生人员绩效工资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总量中所占比重不低于40-50%,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例不低于10%,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保障医务人员合理收入不降低,切实留住现有人才,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
一是加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培养力度。采取分级培训的措施,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由地区、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地区每年培训乡(镇)卫生院在岗医疗卫生技术人员1000人次,每人每年不得少于5天。县(市)对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每两年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轮训一次,每人每年不得少于15天。每个乡(镇)卫生院每年派3名医疗卫生技术骨干到地区级医疗机构进修3个月,使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3名业务骨干。同时,有计划分期分批对乡村医生进行轮训,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每人每年不得少于15天。每3-5年分批选派乡村医生到县(市)医疗机构脱产进修1次,进修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医生转变,不断提高乡村医生持证率。
二是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学历水平。积极争取自治区、河南省医学高等专科学院支持地区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大专层次医疗专业,按照一年培养师资、两年开始招生、三年形成规模的规划步骤,使地区职业技术学院具备开设专科层次护理、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和预防医学等专业的能力,为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医学专科生,使地区的生源就近接受医学高等专科教育。
三是继续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继续再教育工作。要大力开展继续再教育工作,每年从国内及河南省聘请专家,对地区各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辅导,提高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积极协助郑州大学在哈密广播电视大学开设远程医学教育专科、本科班,开设药学、护理、基础医学专业,提升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取得的学历可作为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学历依据。同时,通过进修学习、在岗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形式,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等学科人员的培养,争取用两年的时间,培养一批医疗卫生技术骨干,使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完成外科的止血、清创、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理,具备条件和资质的可开展下腹部手术(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包皮环切术)、一般常见的上腹部手术(胆囊切除术);能够开展产科顺产,及时发现难产并转诊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能够处理儿科常见病和多发病;能够开展眼、耳鼻喉、口腔等常见疾病治疗,并协助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市)人民医院开展对周边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院前急救等工作,不断填补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薄弱点和空白点,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
四是加强农牧区卫生支医工作。认真执行和落实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每年从地、县(市)两级医疗机构中抽调10%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赴乡(镇)卫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医院管理、临床带教及诊疗活动,并将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派出到地、县(市)两级医疗机构进修培训,切实发挥传、帮、带作用,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同时,结合地区实际,对地、县(市)级医疗机构取得卫生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人员的聘用,需满足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两年的要求,人事部门方可聘用。进一步加大农牧区卫生支医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支医人员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补助,确保卫生支医人员“下得去、留得住、出成效”。
五是建立基层人才对口援疆支援机制。每年有计划选派10名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到河南省县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3个月,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同时,各县(市)充分利用河南省援疆机遇,建立基层人才对口支援机制,每年由对口地级市的县级医疗机构派出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1—2名,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医院管理、临床带教等工作,切实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
3.中医民族医能力建设。根据《哈密地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各县(市)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针对基层中西医(维、哈、西医)人员推广以《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告的适宜技术目录为重点的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力争2016年底,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3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
——开展中医民族医药设施设备配备项目建设。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含民族医科)要求,按照乡(镇)卫生院20万元、村卫生室0.5万元标准,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中医药、民族医药设施设备,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能够开展5—10项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能够开展2—4项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
——开展招聘中医民族医药执业(助理)医师项目。为解决中医民族医人员缺乏的突出问题,每年为乡(镇)卫生院招聘20名(哈密市10名、巴里坤县7名、伊吾县3名)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开展中医民族医服务,解决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民族医药执业医师短缺问题,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4.设施设备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设备建设,是保证完成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设备配备本着满足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主和适用、合理的原则,根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业务开展和人员资质的情况,按需开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各族群众的看病需求。力争2016年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设施设备配备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设备器械标准(试行)》(见附表)。
——开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设施设备配备项目。根据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设备配备标准,按照“填平补齐、查漏补缺、功能实用、配套标准”的原则,分两年为乡(镇)卫生院配备耳声发射仪、儿童视力筛查仪、参数监护仪、简易呼吸机(呼吸气囊)、全自动洗胃机、心脏除颤仪等20类266种设施设备,为村卫生室配备多普勒胎心听诊器、多功能访视包、应急照明灯等20种设施设备,保障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施设备达到自治区标准。
5.信息化建设。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县(市)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区域内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乡(镇)卫生院与区域内综合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力争2016年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达到自治区目标任务。
——开展乡(镇)卫生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为进一步推进乡(镇)卫生院信息化建设,按照自治区卫计委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要求,开展38个乡(镇)卫生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建立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配备医疗信息软件和相关硬件,实现居民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互联及共享,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同二、三级医疗机构之间的预约诊疗和双向转诊,实行同级医疗机构之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不断提高地区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协同覆盖能力,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有效缓解地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突出问题。
——开展乡(镇)卫生院远程会诊系统建设。为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尤其是偏远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依托地区中心医院远程会诊中心,建立乡(镇)卫生院远程会诊系统,通过地区中心医院远程病理中心、检验中心及影像中心,解决乡(镇)卫生院疑难疾病的诊断,不断完善和创新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体系及服务模式,提高乡(镇)卫生院诊疗水平,使农牧民在乡(镇)卫生院即可享受地区级专家提供的诊疗服务,实现小病不出乡(镇)社区、大病不出地区的分级诊疗目标。
(四)年度检查督导(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
每年11月起,地区将组织发改、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市)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分期验收(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
按照建设标准建立验收制度,实现建设一批,验收一批。验收原则上采取县(市)申请,地区验收,自治区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年12月底,地区将公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验收结果。原则上每年验收数量不少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总数的50—55%,用两年时间完成验收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其责,协调配合,统筹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工作,并将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县(市)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中,实行“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县(市)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措施有力,操作性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切实做好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工作。
(二)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专家组进行科学指导,把好质量关;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支持;财政部门要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住建部门要加强建设方案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建筑质量符合抗震和基本建设要求;宣传部门负责做好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宣传工作,协调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文体广新部门在配置乡村文化体育设施及广播电台电视设备时,应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倾斜,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一个重要的讲文明、讲卫生的健康教育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调落实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所需土地,按照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坚决杜绝借机非法建房和违法出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行为;环保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用垃圾和污水的处理,严防环境污染和因垃圾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协调落实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所需土地、供水、树木、花卉、草地绿化等事项;审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审计制度。
(三)加强乡村两级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乡村两级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建成后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应把农牧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编制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核定下达的编制总量落实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需要。
(四)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力度。坚持“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的原则,按照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标准,严格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准入制度,加强依法执业的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延伸县(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依托县(市)人民医院和专业队伍,建立县(市)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对乡村两级医疗服务开展质量控制,建立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评审制度,实施定期评审,评审结果与人员考核、绩效等挂钩。重点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建立以综合效果为主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公共卫生项目经费,新农合支付政策相挂钩。
附件:1.哈密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划
实施项目和资金汇总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
准(试行)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
准(试行)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设备器械装备标准
(试行)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
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哈行办发〔2014〕69号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doc】http://www.hami.gov.cn/system/_content/download.jsp?urltype=news.DownloadAttachUrl&owner=1037692931&wbfileid=15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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