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塔城地区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塔城地区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09]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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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塔城地区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种牛场、种羊场:
《塔城地区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塔城地区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努力转变劳动者就业观念,通过鼓励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更多社会成员就业,加快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加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大力倡导全民创业,拓展就业渠道,为社会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创业作为促进就业的抓手,以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为重点,落实优惠政策,构建服务平台,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完善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促就业服务体系,帮助创业者成功开办和经营企业,逐步形成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相结合,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大中专生、本科生及残疾人大学生)、失业人员、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力争3年内建立创业孵化基地16个,设立创业引导性资金1800万元;每年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不少于2000人,力争创业成功率达60%以上,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三、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它前置审批一律取消。1、放宽注册登记要求。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2、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4、拓宽创业经营场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为创业人员安排一定的创业经营场地,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街道、乡镇、社区要提供和开辟创业市场。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在互联网上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住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地区相关规定。5、实施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制度。政府创建的孵化基地须安排本地创业人员进入,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三年内免交租金;其他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减半收取租金。6、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各县(市)要将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产品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政府招标采购时,要优先考虑残疾人创业人员及创业人员新创企业的产品。
(二)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三)落实税费政策。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和自主创业的,依据新党发[2005]16号文件,在规定的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截止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模式。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积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等管理工作。1、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人政策。要将符合新政办[2009]25号文件规定的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对毕业3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外出务工一年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2、放宽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对符合新政办[2009]25号文件规定的创业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其中属于微利项目的从中央财政补助的贴息资金中给予全额贴息。不属于微利项目的,从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3、完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办法。对符合新政办发[2009]25号文件规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招用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少于10人的可享受20万元贷款;当年新增岗位招用人员不少于30人的,可享受100万元的贷款;当年新增岗位招用人员不少于50人的,可享受150万元的贷款;当年新增岗位招用人员不少于80人的,可享受2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从自治区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4、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对需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
(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补贴标准和程序按新劳社字[2009]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六)实施创业补贴。具有本地区户口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吸纳失业人员在5人以上的,从创业引导性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同时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具有本地区户口,且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残联部门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2000—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鼓励农民本土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鼓励和支持农村能人结合新农村建设,围绕现代农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营销业、运输业、农业服务业、组建专业合作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对农民从事机械化作业、种植、养殖、保鲜、家畜疾病防治等相关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及程序按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经登记成立的企业和其它组织,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牲畜和家禽的饲养以及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等,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标准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投资加工业、旅游业、农业产业化项目等经济实体的,比照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四、工作措施
(十)健全服务平台。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创业服务工作平台。地区在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创业服务管理,指导本地区创业促就业工作;各县(市)在本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建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专家队伍,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乡镇、街道应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创业服务工作,组建创业手续领办员、代办员队伍,帮助创业人员办理小额贷款、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十一)提供用工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对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十二)开展创业培训。定期举办SYB(创办你的企业)和IYB(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探索向EYB(壮大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延伸,提升培训层次。积极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开发适用于远程教学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丰富培训的内容和手段。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拓展培训对象,将培训的触角由城镇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结构,充实教师队伍,鼓励县(市)将具备条件,并愿意从事创业培训的教师、机关领导和企业成功人士吸收到教师队伍中,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定期组织教师开展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教师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同时,有计划地组织创业骨干、师资人员和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创业成功的劳动者到区内外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学习锻炼,帮助他们进一步拓展创业思路,提高创业的成效,使其成为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标杆。
(十三)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取政府投资、企业捐资、多方投资等方式,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职业培训机构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示范街,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帮助其顺利发展,力争到2009年底,各县(市)至少有1个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县(市)城区(小城镇)有一条创业示范街。各县(市)可根据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的要求,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全部纳入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并加强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
(十四)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创业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服务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鉴于失业保险已实行地级统筹和各县(市)财力状况,创业引导性资金由地区统一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用于再就业的资金中安排,从今年起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五、组织领导
(十五)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创业促就业任务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全民创业促就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机制,定期督查考核,扎实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六)宣传创业典型。大力宣传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扶持政策,积极营造全民创业的舆论环境和氛围,在全社会树立“崇尚创新、鼓励创业”的理念,使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合法致富成为新时期的社会风尚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追求。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掀起返乡创业热潮,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七)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制定发展规划,抓好工作落实;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工作的优惠政策;加强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创业促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以创业促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劳动密集型行业扶持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宣传部门要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宣传创业成功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以创业促就业资金投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
教育部门要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调整教育结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开展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有效的措施,及时了解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创业促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妥善安排各类创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创业人群。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者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的监督。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设立专门窗口,为创业人员申办个体经营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依法办理个体经营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要广泛深入发动群众、服务群众,兴起创业热潮,形成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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