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吐地行办〔2012〕141号
颁布日期:2012-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2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2〕1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2012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2012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77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损害各族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始终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的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为地区跨越式发展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加强对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尾矿库企业的安全和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要将辖区内所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及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审核、应急预案编制等方面情况在6月15日前报地区环保局。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继续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市)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要清查辖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环境守法等方面情况,在6月15日前报地区环保局。

加强火电机组、钢铁、水泥、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要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制定限期治理计划,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按计划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要在5月30日前报地区环保局,并按月报送治理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标准达到新标准的规定。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新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辖区涉及钢铁、重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重化工等行业企业及环境敏感区域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继续强化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

继续强化国控、区控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按照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控、区控污染源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动态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精细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和实施网格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监察和监测频次联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长期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要一律实施限期治理和限产限排措施。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关闭,切实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

各县(市)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分工,狠抓落实。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完善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理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信部门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牵头部门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会同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步伐;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活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司法部门要结合“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要求,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市政道路扬尘的污染控制工作;工商部门依据环保部门认定违法污染企业的相关通知要求,负责对其依法予以处置。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安监部门要督促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压延加工)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挂牌督办,加大后督察力度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对严重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1年以来环境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畅通“l2369”投诉渠道,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上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环保局),每月12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8月)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在6月15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10月)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地区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在11月5日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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