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4〕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河长制”管理,从制度上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湖州市建立“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委发〔2013〕2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完善工作责任体系

(一)实现“河长”全覆盖。“河长制”是推进“五水共治”工作的有效抓手,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所有河道均建立“河长制”责任体系,对各级河道实行分级挂钩管理。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河长”管理体系,确保做到全市河道“河长”全覆盖。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河长”不能履职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并做好工作交接。

(二)规范“河长制”工作内容。县级以上“河长”均需制定“河长”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职责分工、日常监督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内容;均需按照省生态办《河长制水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指南》制定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2014~2017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河道治理目标、治理内容、实施项目和保障措施。“河长”工作方案、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须在每年3月前上报上级“河长”和市河长办。

(三)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河长制”相关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和“一级抓一级”的考核管理办法,建立“河长”定期巡查、定期部署、定期考核等制度,将日常巡查情况、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与“河长”工作考核挂钩,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河长”工作责任

(一)市级“河长”职责

1.负责审定工作方案。负责审定“河长制”工作方案、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初对“河长制”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指导县区开展工作。

2.负责工作推进协调。市级“河长”日常工作督查、部署推进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可委托牵头部门开展),对相关县区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督办领办,协调解决跨县区“河长制”工作重点问题。

3.负责县级“河长”工作考核。结合每季度工作检查情况,对上一季度工作进行考核,年终开展一次年度总考核,对成效突出的单位树立典型进行推广,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重点项目推进速度滞后的单位进行约谈。

(二)县级“河长”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河长制”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年度计划。县级“河长”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负责制定辖区内“河长制”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年度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下级“河长”和有关责任单位;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辖区内河段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如一级河长为市级领导的,要及时向市级“河长”报告。

2.加强信息公开。每年4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年度“河长制”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有关信息,包括各级“河长”名单、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治理工作目标,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并接受社会监督。每季度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同时,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治理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3.组织开展镇级“河长”督查考核工作。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开展包干河段巡查,每两月不少于1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协调解决乡镇工作难点重点问题,通过日常督查等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结合工作检查情况,对镇级“河长”上季度工作进行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年度总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告市级“河长”。

4.按时上报年度计划和总结、重点项目和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向市治水办、市河长办报告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第1个月15日报告重点项目和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报告对镇级“河长”督查情况,每年1月30日前报告镇级“河长”上年度考核情况、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市级“河长”牵头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市级“河长”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根据县级“河长制”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年度计划,制定市级“河长制”工作方案、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部署下达县区工作任务。

2.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负责协调组织市级“河长”日常督查、会议、考核、约谈等相关工作,协助市级“河长”协调解决跨县区的“河长制”工作重点问题,督促相关县区和责任部门落实好各项目标任务。

3.做好日常工作。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督促县区和有关部门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和工作进展季报,并定期向市级“河长”和市河长办报告工作进展。建立日常巡查和考核制度,开展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对照年度工作目标对有关单位进行季度考核通报,推广典型经验,点名曝光问题,推进工作落实。负责做好市河长办考核资料准备、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严格工作考核

从2015年开始,市治水办、市河长办牵头对“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一河一策”河道水环境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及分解落实情况、“河长制”责任落实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河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河道长效管理和日常督查整改情况等内容,并每月对市级“河长”河道水质变化情况及时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生态市建设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实行百分制,每年对“河长制”工作考核得分前3名的县区、市级牵头部门和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于不是市领导担任一级“河长”的河道,各县区组织开展考核和奖惩。

附件:1.湖州市2014年度县区“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湖州市2014年度市级牵头部门“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1

湖州市2014年度县区“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和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

认定部门

1

全面落实

“河长制”

县区实现所有河道“河长制”全覆盖。

10

根据覆盖率比例计算得分。

市治水办

2

制定年度

实施计划

所有县级“河长”的河道分别制订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位,计划需涵盖河道治理年度工作目标、治理项目、应急预案等内容。年度计划报市治水办、市河长办。

10

每缺1条河道扣2分,缺3条以上不得分;根据编制质量酌情扣分。

市治水办

3

工作进度

报送情况

对照年度计划,每月5日前向市治水办书面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每季第1个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工作进展。

5

不报送不得分,迟报漏报酌情扣分。

市治水办

4

“河长制”

公示情况

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河长制”相关信息、年度治理目标和重点项目;在各河段河岸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各河段“河长”姓名、治理目标、联系部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5

根据已公示数占应公示数比例得分,缺失或错误1项扣1分,缺失或错误3项以上不得分。

市治水办

5

河长责任

落实情况

建立“河长”巡查机制,定期开展包干河段的巡查不少于每两月1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不少于每季度1次。

10

根据巡查次数占应巡查次数比例得分。

市治水办

6

工作台账

建立情况

包括工作总结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管理、工作机制、工作记录、资金投入证明、项目进展月报季报和长效保洁机制相关材料。列入“三河”河段另附整治前后水质监测报告(垃圾河可不作要求),以及现场验收意见、公示证明材料及整改情况说明等。

5

根据台账资料完成情况打分。

市治水办

7

河道长效

保洁情况

建立河道长效保洁制度,河道日常保洁要求达到“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标准。

20

参照河道长效保洁考核管理办法打分后折算。

市水利局

8

水环境质量

变化情况

考核交接断面水质变化情况。

20

根据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评定结果进行打分,优秀20分,良好15分,合格12分,不合格不得分。

市环保局

9

重点项目

完成情况

对照年度计划和年度目标,考核项目完成情况。

15

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并根据综合排名进行打分,综合排名前3名得15分,45名得12分,69名得8分。

市各部门

10

加分项目

“河长制”工作在省级以上会议上典型交流发言得3分,市委、市政府会议上典型交流发言得1分,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

市各部门

扣分项目

因工作存在问题或进展不快被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或负面报道1次扣3分,被省级部门通报1次扣2分。

附件2

湖州市2014年度市级牵头部门“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和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

认定部门

1

全面落实

“河长制”

市级“河长”河道实现市、县区、镇、村四级“河长”全覆盖。

10

根据覆盖率比例计算得分。

市治水办

2

制定年度

实施计划

市级“河长”牵头部门制订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位,计划需涵盖河道治理年度工作目标、治理项目、应急预案等内容,年度计划报市治水办、市河长办。

10

每缺1条河道扣2分,缺3条以上不得分;根据编制质量酌情扣分。

市治水办

3

工作进度

报送情况

对照年度计划,每月5日前向治水办书面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每季第1个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工作进展。

5

不报送不得分,迟报漏报酌情扣分。

市治水办

4

“河长制”

公示情况

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河长制”相关信息、年度治理目标和重点项目;在各河段河岸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各河段“河长”姓名、治理目标、联系部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5

不公示不得分,缺失或错误1项扣1分,缺失或错误3项以上不得分。

市治水办

5

河长责任

落实情况

建立河长巡查机制,市级“河长”和市级“河长”牵头单位巡河每年不少于4次,并填写“河长”巡查记录。

10

根据巡查次数占应巡查次数比例得分。

市治水办

6

工作台账

建立情况

包括工作总结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管理、工作机制、工作记录、资金投入证明、项目进展月报季报和长效保洁机制相关材料。列入“三河”河段另附整治前后水质监测报告(垃圾河可不作要求),以及现场验收意见、公示证明材料及整改情况说明等。

5

根据台账资料完成情况打分。

市治水办

7

河道长效

保洁情况

建立河道长效保洁制度,河道日常保洁要求达到“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标准。

20

参照河道长效保洁考核管理办法打分后折算。

市水利局

8

水环境质量

变化情况

市级“河长”河道考核监测断面水质年度变化情况。

20

考核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悬浮物4项指标,每个指标5分,按所有监测断面平均浓度打分,与上年相比浓度下降20%以上的得5分,下降20%以内或上升10%以内的得3分,上升10%以上的不得分。如有监测断面水质下降1个类别的,每有1个另扣5分,扣完为止。

市环保局

9

重点项目

完成情况

对照年度计划和年度目标,考核项目完成情况。

15

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并根据综合排名进行打分,综合排名前3名得15分,45名得12分,69名得8分。

市各部门

10

加分项目

“河长制”工作在省级以上会议上典型交流发言得3分,市委、市政府会议上典型交流发言得1分,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

市各部门

扣分项目

因工作存在问题或进展不快被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或负面报道1次扣3分,被省级部门通报1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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