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绿色城镇行动计划(2011—2015)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绿色城镇行动计划(2011—2015)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绿色城镇行动计划(2011—2015)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绿色城镇行动计划(2011—201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湖州市绿色城镇行动计划(2011—20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5号)和《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2010〕3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通过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着力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人居条件良好、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机制健全的绿色城镇,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导,城乡统筹。按照规划引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理念,将广大乡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通过建立城乡统筹、城乡互动、全面覆盖的规划体系,全面指导城镇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2.以人为本,注重实效。把改善人民群众人居环境摆在首要位置,注重完善民生设施,注重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3.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充分考虑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环境优势,充分体现各地自然人文特色,分类推进,彰显个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面形成城乡规划一体化的格局,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制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稳步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实现市县全覆盖,园林绿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积极推广绿色建筑理念,广泛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提升生态城市建设载体和品质。
二、主要任务
(一)注重城镇绿色规划引导
按照打造绿色产业空间、绿色城市空间、绿色城市功能、绿色城市生活方式的要求,优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编制,并开展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或完善工作。通过规划积极引导推动城市绿色发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2011年底前,完成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工作;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省级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落实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宜建设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治措施,严格履行规划修改法定程序,确保规划有效有序实施。到2015年底前,湖州市本级实施规划督察员监管制度,开展县规划督察员监管示范试点工作。
(二)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管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到2012年,市本级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2%和88%以上;到2015年,市本级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3%和90%以上,力争建制镇的污水处理率达到60%。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已建、新建和在建城镇污水厂均应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到201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新增城镇污水管网500公里以上。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工程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到2015年,全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10%。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提高出水水质达标率。
到2012年,基本完成县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市本级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5%以上,县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以上。力争到2015年,镇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
2.加强城镇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改造,构建技术先进、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体系。到2012年,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稳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完善分类收运网络和处置设施。力争到2015年,市本级和县城全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别是填埋场和焚烧厂运行的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到2015年,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均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规定的II级以上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各项指标均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和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摆等重点行为的整治,规范城镇日常秩序。加强对清扫保洁、户外广告、建筑立面和城市家具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城镇整洁美观度。加强环卫作业管理,加快更新环卫作业装备,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到2015年,全市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
3.加强城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力度,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确保管网水质达标。到2015年,市本级和县城管网漏损率不超过12%。加快推进城乡供水管网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和区域供水设施共建共享。加强供水设施运行监管,严格质量和卫生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到2015年,市本级和县城城市供水水质106项指标均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
(三)着力优化人居环境
1.加大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建设、园林建设、景观保护等各项制度,到2015年,市本级和县城全面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强各类绿地管理养护,严格落实绿线管制和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积极推广实行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等立体绿化,大力推广应用乡土植物,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努力打造节约型园林绿化。到2015年,市本级和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3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深化园林城镇创建工作,到2015年,市本级和县城均创建成为园林城市(县城),全市创建的园林镇不少于4个。
2.加强城乡生态环境管理。加强城市内河环境整治,改善河道水质,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水景风貌。实施河道综合养护管理,健全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河道管护机制,到2015年,河道保洁覆盖率达到90%以上。深化“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禁燃区”划定工作,重点防治建筑扬尘、交通和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小型燃煤锅炉污染。到2015年,全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的县以上城市比例达到75%以上,中心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加强辐射污染和放射源监管,确保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收贮。到2015年,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
3.推动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认真实施《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法加强对各类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到2015年,全市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基本实现详细规划全覆盖,风景名胜区设施配套水平、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认真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大古城、古镇、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力度,全面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申报。
(四)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1.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设计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普查,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民用建筑用能管理,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高能效建筑用能设备。到2015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广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30%以上。
2.积极开展建筑节水。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落实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探索城市雨水和再生水利用。广泛开展国家级、省级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创建活动,建成一批节水型工业园区、企业、学校和社区。
3.积极推广建筑节材。积极推广墙体自保温等新型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大力推行绿色施工,积极创建绿色工地,控制施工现场污染,减少物料损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城镇建设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现阶段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指导协调全市绿色城镇行动。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订实施计划,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绿色城镇建设资金的整合力度。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绿色城镇建设、生态经济项目开发。支持民间资本以BT、BOT等形式,参与城镇的污水治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沼气净化等工程建设。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大生态环保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的科研资源,开发和引进减量化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和生态修复技术,为绿色城镇建设提供有效技术支持。推广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为主的先进适用技术,切实提高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污水沼气净化治理、新型能源利用的水平。
(四)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绿色城镇行动,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城镇行动的认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绿色城镇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开展省级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动绿色城镇行动深入开展。
附件:湖州市绿色城镇行动重点任务及责任分解表
附件
湖州市绿色城镇行动重点任务及责任分解表
序号
重点任务
主要内容
主要责任单位
一
注重城镇绿色规划引导
优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2011年底前,完成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工作。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省级中心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开展各类专项规划特别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到统筹衔接。强化空间管制,严格落实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和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治措施,深入实施“阳光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督察制度。到2015年底前,湖州市本级实施规划督察员监管制度,开展县规划督察员监管示范试点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在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基础上,开展城镇绿道网规划编制工作。到2015年,市县均完成绿地系统规划修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
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管
完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到2015年,全市新增城镇污水管网500公里以上,县以上城市基本建成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污水收集管网。加快推进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到2012年基本完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市本级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5%以上,县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以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提高污水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到2012年,市本级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2%和88%以上。到2015年,力争建制镇的污水处理率达到60%。到2015年,全市污水厂中水回用率达到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加强城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到2012年,湖州市本级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稳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完善分类收运网络和处置设施。力争到2015年,中心城市和各县城全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别是填埋场和焚烧厂运行的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到2015年,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均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规定的II级以上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各项指标均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和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摆等重点行为的整治,规范城镇日常秩序。加强对清扫保洁、户外广告、建筑立面和城市家具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城镇整洁美观度。加强环卫作业管理,加快更新环卫作业装备,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到2015年,全市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
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行政执法局
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力度,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确保管网水质达标。到2015年,市本级和县城管网漏损率不超过12%。加快推进城乡供水管网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和区域供水设施共建共享。加强供水设施运行监管,严格质量和卫生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到2015年,城市供水水质106项指标均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水务集团
三
着力优化
人居环境
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建设、园林建设、景观保护等各项制度,到2015年,中心城市和县城全面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修编工作。积极推广实行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等立体绿化,大力推广应用乡土植物,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努力打造节约型园林绿化。到2015年,中心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3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
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林业局
深化园林城镇创建工作,到2015年,中心城市和县城均创建成为园林城市(县城),全市创建的园林镇不少于4个。
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林业局
加强城市内河环境整治,改善河道水质,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水景风貌。实施河道综合养护管理,健全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河道管护机制,到2015年,河道保洁覆盖率达到90%以上。深化“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禁燃区”划定工作,重点防治建筑扬尘、交通和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小型燃煤锅炉污染。到2015年,全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的县以上城市比例达到75%以上,中心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加强辐射污染和放射源监管,确保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收贮。到2015年,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
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卫生局
认真实施《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法加强对各类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到2015年,全市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基本实现详细规划全覆盖,风景名胜区设施配套水平、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认真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大古城、古镇、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力度,全面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申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文广新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
四
加快发展
绿色建筑
加强民用建筑设计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普查,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民用建筑用能管理,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高能效建筑用能设备。到2015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广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30%以上。
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落实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探索城市雨水和再生水利用。广泛开展国家级、省级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创建活动,建成一批节水型工业园区、企业、学校和社区。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
积极推广墙体自保温等新型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大力推行绿色施工,积极创建绿色工地,控制施工现场污染,减少物料损耗。
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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