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甬政办发〔2010〕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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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应急办《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信息接报和处置工作,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市领导处置突发事件服务,特制订以下工作流程:
一、突发事件信息接报的责任主体。在市政府应急平台建成前,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接报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协助。
二、及时接报信息。信息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和相关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分管和相关的副秘书长、应急办副主任。工作日期间,由信息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人员负责报送纸质信息,同时电话报告;工作日夜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值班人员电话报告。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事件信息,要边报告、边核实。一般情况下,10分钟内核实不清楚时,可以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落实。对发生地震,水灾(特别是溃坝、决堤、洪灾和泥石流),危化品和城市人口密集地区火灾、爆炸,重大社会稳定事件等情况,要立即报告。接到地方和部门先以电话口头报告的信息时,信息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做好电话记录,并要求报送单位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三、密切跟踪核实。信息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密切跟踪了解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等),多渠道搜集信息,通过与地方、部门、事发单位等相关渠道了解信息,特别要与现场指挥部有关负责人直接联系,以免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地方和部门要及时了解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信息的续报工作。
四、督促落实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督查室、相关专业处室在接到市领导对突发事件信息作出的批示和指示后,要立即向地方和部门传达,并掌握落实情况和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效果。
五、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送信息。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进行沟通衔接,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
六、市政府应急办协助处置突发事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办应立即转为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办负责人和相关处室同志要立即上岗就位或赶赴事发现场。要协助市领导协调地方和部门,提出事件处置意见和建议,统筹安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事件的处置、善后和总结。
应急平台建成后,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办要立即通知应急平台技术保障人员到位,保持宁波市政府应急平台与地方、部门应急平台的联络畅通,在最短时间内与现场建立视频通话和图像采集渠道,并做好视频会议的准备工作。调动市移动应急平台,根据需要随时准备赶赴现场。同时,利用应急平台技术,加强与地方、部门的会商和趋势分析等工作,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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