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发〔2006〕115号
颁布日期:2006-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宿政发〔2006〕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结合我市卫生改革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现对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卫生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目标任务:到2006年底,在市区和县城区每个街道(镇)(宿城区四个街道办、宿豫区顺河镇、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沭阳县沭城镇、泗阳县众兴镇、泗洪县青阳镇)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居委会(村)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07年,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70%;到2008年,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90%,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到40%,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0%;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5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5%,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二、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3.合理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布局。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居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现有卫生资源利用情况,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倾斜,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每个街道(镇)或每3—10万人口举办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居委会(村)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通过实施功能转换,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明确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康复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根据居民健康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公共卫生部和医疗服务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兼公共卫生部主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医疗服务部主任。公共卫生部要按照乡镇卫生院标准进行建设,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科室布局合理,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公共卫生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部依托辖区内现有优质医疗资源,选择一级医疗机构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配备中医医师,开展中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各级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延伸服务。

5.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各县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建设,城区镇及街道办事处应按乡镇卫生院标准建设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城区居委会应配套建设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纳入居委会用房面积内统一考虑。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挂牌时,规划部门要结合社区机构布局,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面积条件;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明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规划建设条件,在土地出让协议中予以明确。开发商应按照规划要求无偿提供,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未按城市规划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已建好的小区,未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房管部门不得允许其房屋进入市场出售,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努力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尽快达到基础设施配套、常规设备齐全、就医环境良好、服务质量一流。

6.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卫技人员按辖区服务人口万分之一的比例配备,另外增配一名负责人。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在卫技人员中竞聘1名防保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技人员必须取得法定卫生执业资格,否则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岗位的工作。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加强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逐步实行社区卫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素质。加强优秀人才引进和开发,引导高学历、高素质卫技人才到社区工作,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技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7.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坚持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惠民卫生服务,实行费用减免政策,优惠减免的医疗成本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卫生服务进行扶助和捐赠。

三、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8.依法实行准入制度。区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的审批,由辖区现有一级医疗机构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事业管理局)申报;区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审批,由辖区现有综合门诊部、个体诊所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事业管理局)申报。区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事业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产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和医疗服务部均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9.提高服务质量。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充实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10.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按照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要求,引导和组织二、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加强监督,确保双向转诊工作有序开展。二、三级医院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转来的患者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社区首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二、三级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方便群众就近看病。

11.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及卫技人员医德诚信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建立诚信服务档案,将其非法行医、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违规转诊等不诚信行为记入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诚信度低、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医疗服务部资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为医务人员建立“医德诚信档案”,对其不诚信行为实行扣分登记制度,并与年终评比、晋升职称、执业注册挂钩。对严重违反诚信服务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待岗学习、停止执业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经济政策

12.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城市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要建立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补助,从现在开始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的标准补助,到2010年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要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纳入专户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严禁挪作他用,严禁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确保专款专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慢性病和精神病防治及老年人的动态健康管理、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卫技人员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站防保员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

13.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25%以上。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门诊的医药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结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中,积极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并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14.实行积极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符合《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服务项目价格,其标准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现行有关规定。对个性化服务,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在省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范围内按服务时间、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自主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县区可对多发病、常见病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制定和完善价格管理办法,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行为。

1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五、努力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6.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的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街道办事处(镇)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落实专人联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17.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残联组织负责制定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指导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药品供应商的资质确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价格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18.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的政策告诉群众,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活动,对在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关于建设白银市政务专网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抓重建、保民生”困难群众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成品油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