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8-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全市“两个率先”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不仅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电设备已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尤其在城市应急、市政管理、护林防汛、生产调度、供电供水、安全保卫和交通指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无线电事业发展迅速,但在无线电管理工作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公众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无线电频率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少数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和擅自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现象时有发生;无线电干扰事件明显增多;无线电管理行政执行队伍相对薄弱等。无线电管理工作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行业单位依法管理,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台(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坚决查处滥用频率、乱设台站、盗用频率、擅自组建无线电通信网、擅自改变频率用途、随意加大发射功率和天线高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起管理业务种类齐全、信息数据准确充实、技术功能较为完备的无线电管理基础信息网,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依法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每年组织2-3次专项检查执法活动,净化空中电波环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注意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各设台单位要自觉交纳频率资源占用费,逾期不交,将被依法征收滞纳金,收回频率,吊销电台执照。

(三)优化台(站)设置布局。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化和资源共享要求,各地要重视做好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和其他无线电台(站)综合建设规划和有效管理。今后,发射塔建设要纳入城区总体规划之中;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验收,要符合省建设厅、省无线电管理局制定的《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建设规范》;申请设立大型台(站)要取得规划部门同意,方可到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台手续,逐步使无线电台(站)建设达到“室内集约化、室外景观化、覆盖无缝化”。

三、切实提高无线电应急保障能力

(一)加快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属于政府公共管理基础设施范畴,应实行政府主导、政府投资,纳入全省无线电管理的统一规划中。我市无线电管理系统要积极策应省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加快完善以固定站为主、小型站为辅、移动站填补的监测网络体系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县级远程控制、联合测向、重点监测等多功能的现代化监测网,实现对所辖行政区域水陆空全频段、全业务、全时段、全方位和无缝化的监测覆盖。

(二)加强无线电监测。充分发挥苏北区域无线电监测中心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全市易受干扰频段、重要无线电业务频段和常用频段定期重点监测,防止有害干扰,保证无线电波秩序良好、台站运行良好,充分发挥其“空中交警、电波卫士”的作用。

(三)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着眼应对公共突发事件,认真落实《徐州市无线电管理应急预案》和《徐州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添置必要的先进设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整合业余无线电台资源,发挥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应急通信中的作用。

(四)提高防阻邪教组织非法插播能力。按照反邪教社会化大防控机制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制定防非法插播工作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抓好各项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

(五)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围绕党委、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项目,在频率资源指配、电磁环境保护和有害干扰查处等方面强化重点服务,确保重大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确保通信畅通,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设台用户提供高效服务;要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加强与设台单位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为设台用户提供“零距离”服务,让设台单位和人民群众满意;要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依法管理无线电、依法使用无线电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自觉守法意识。

四、构建齐抓共管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网络机制

(一)建立无线电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无线电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作用,通报、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重大事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并落实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协助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三)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工作职能,充分运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不断提升无线电管理服务水平。

(四)规划、建设部门要从提高利用效率、增强共享功能和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出发,加强全市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建设指导,并会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无线电基站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的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领取型号核准证;出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时,应当依法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经营类别,同时加强与无线电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开展联合执法,强化源头管理。

(七)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无线电台(站),应责令其权属单位、个人采取整改补救措施。无线电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的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八)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协助无线电管理部门开展无线电管理执法,依法查处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行为。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规定的行为,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取证工作,为依法处理提供可靠证据。

(九)建立军、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协调沟通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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