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扬府办发〔2007〕91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七部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精神,现将《扬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整治力度,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7年扬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和全国、省、市环保大会的要求,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一是化工企业等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要做到“一集中、双达标、一消除、不扰民”。继续深入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对未经环保审批、生产工艺落后且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对位于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督促制定搬迁计划,限期搬迁至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搬迁之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先行停产,逐步解决我市化工企业布局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对存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环境安全应急防范措施不力等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一律实行限期整治,今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依法关停;鼓励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积极按循环经济理念建设绿色化工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对超标、超总量或者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二是开展涉铅、造纸行业的全面清查工作,凡采用已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三是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类高污染、高消耗、高投入、低效率的“十五小”或“新五小”企业,防止“十五小”或“新五小”企业以任何形式在我市存在,祸害民众,危害环境,制造各种显形或隐形生态灾难。

(二)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整治

饮水是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需求。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让城乡居民喝上干净的水,是环境保护的头等大事。一是在前两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全市日供水500吨以上15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对一级保护内所有污染源实施关停取缔。二是督促各地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三是关闭、搬迁8个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内工业、生活排污口;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四是对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大江大河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五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三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六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四)开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地方规定的清理工作

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按照监察部、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对各地发布实施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彻底纠正和废止。清理的重点,一是违反环保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二是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三是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保准入标准,减少环保准入条件,下放环保事项审批权限;四是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对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依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修订。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应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对包括政府网站网页在内的有关宣传材料也应作出相应处理。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加大惩治力度

为加强今年我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扬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扩大相应的领导小组,健全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协调督办作用,及时提请政府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工作,通过强有力的行政行为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认真贯彻监察部和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环保案件移送制度。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四个不放过:即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到位的不放过,责任单位和人员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该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搞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严或以罚代处的;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疏于监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环境保护工作消极应付,甚至为违法排污企业包庇说情的;对有关职能部门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或干扰专项行动、干预办案等行为,都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按照监察部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认真抓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的清理工作,凡是地方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

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屡查屡犯、群众投诉多社会影响不好的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屡查屡犯、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要通过司法手段,不仅使其在经济上付出沉重的代价,有关责任人还要蹲监狱、坐班房。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确定“重污染行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等问题联合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对挂牌督办的严重污染企业,地方政府要采取断电、断水、断信贷等综合措施。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督查力度

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7月、9月、10月对全国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应组织对全市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地区、行业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四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四)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地要在9月底前将本级查处的5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表彰一批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结合全国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的表彰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方案另发)。同时,加强对各地专项行动的考核指导。

(六)切实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要建立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上下协调。各地每周要向省、市级两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编印一期专项行动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去年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今年继续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如有部门、人员调整,及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列出挂牌督办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确定的20件挂牌督办环境问题:

1、扬州合力金属材料厂(仪征)

2、仪征市五一电镀厂

3、仪征市贵飞化工有限公司

4、高邮市振阳化工有限公司

5、扬州市国安纸业有限公司(高邮)

6、高邮三垛电镀厂

7、扬州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邗江钢铁厂)

8、扬州市邗江振新热镀锌厂

9、扬州市邗江佳美高分子材料厂

10、江都市华兴医药制品有限公司

11、江都市建乐船厂

12、江都市顺达电镀有限公司

13、扬州市金四方纸业有限公司(江都)

14、江都市海洋化工厂

15、扬州市金绿维食品有限公司(宝应)

16、扬州市绿洁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宝应)

17、扬州绿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维扬)

18、扬州西湖皮革制品厂(维扬)

19、扬州新广陵骨科医院(广陵)

20、扬州仁林科技有限公司(广陵)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工业园区以及“土政策”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工业园区整治情况以及“土政策”清理情况分别于7月、8月和9月上旬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表彰阶段(12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地也要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于12月上旬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1、扬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2007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整治要求及任务分解表

附1:

扬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桑光裕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李忠盛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世奇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徐洪喜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蔡蕾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唐正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华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汤希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荣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朱宏翔市司法局副局长

徐惟涛市建设局副局长

吴芝山市水利局副局长

韩方市卫生局副局长

戴克俭市环保局纪检组组长

滕远东市环保局副局长

俞金顺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吴顺文宝应县政府副县长

王东升高邮市政府副市长

姜际芳江都市政府副市长

赵明仪征市市委常委

刘新伟广陵区政府副区长

陈德宏维扬区政府副区长

尤在晶邗江区政府副区长

朱定国扬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庆山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滕远东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2:

2007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整治要求及任务分解表

延伸阅读

关于建设白银市政务专网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抓重建、保民生”困难群众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成品油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