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热费负担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0〕6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热费负担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化城市供热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热费负担体制,市政府决定对职工热费负担比例作适当的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所在单位与职工个人分担热费的比例,暂按单位负担85%,职工负担15%的比例执行。超过房改控制指标面积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全部承担。

二、实行新的热费分担比例后,职工热费收缴办法仍按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职工热费仍以向职工所在单位收缴为主,单位交费发生拖欠时,由职工个人垫付。无论单位交费还是职工个人垫付,都应当按热费全额交纳。单位交费的,由单位向职工个人收回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职工个人垫付热费的,持收据到单位按比例报销。

三、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切实保证供热质量。对热费收缴和供热运行、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构成违章的,应当依法处罚。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冬季供热保障工作,积极筹措资金,按期交纳职工热费,对有能力支付而故意拖欠热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逐级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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