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延伸阅读

关于建设白银市政务专网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抓重建、保民生”困难群众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成品油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