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07〕114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7〕114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葫芦岛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葫芦岛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推进应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外国驻葫机构或企业及人员、外国其他在葫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外涉葫突发事件和市内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1境外涉葫突发事件
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市援外人员、承包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留学生及境外其他出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1.3.2市内涉外突发事件
在我市发生的造成外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1.4事件分级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I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Ⅱ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涉外突发事件(IV级)。
1.4.1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葫或市内涉外突发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葫机构或企业及人员安全和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市驻外机构或企业人员、撤离葫芦岛籍中国公民的涉外事件;
(4)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1.4.2重大涉外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或我市涉外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葫机构或企业及人员安全和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市驻外部分机构或企业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4)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1.4.3较大涉外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伤亡人数50人以下的境外涉及我市或我市涉外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葫机构或企业及人员安全和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1.4.4Ⅳ级(一般)
除I、Ⅱ、Ⅲ级外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保卫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外国驻葫机构或企业及人员、外国其他在葫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涉外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协同处置。
(3)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外办上报信息,保持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通信联络畅通,建立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应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以最快速度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相关事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培训演练,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及物资准备。
(5)依法办事,保守秘密。对涉外突发事件应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市内外国机构或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应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葫芦岛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在市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市政府成立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外事(侨务)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市外事(侨务)办、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外经局、对台办、民委、财政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事局、科技局、卫生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经委及各县(市)区政府的有关领导组成。
2.1.1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制定的对特别重大及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境外涉葫和市内涉外的突发事件的处置。
(2)决定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范围。
(3)组织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落实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有关事宜。
(4)市外事(侨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处理一般性境外涉葫和市内涉外的突发事件。
2.2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外事(侨务)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2.2.1职责
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上报以及下达;传达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命令;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承办相关会议等具体工作,并按职责分工,牵头处理有关具体事务。
2.3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2.3.1处置境外涉葫突发事件的职责
(1)我市援外人员、承包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及其他从事经贸商务活动、商务交流培训等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事(侨务)办牵头,市外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县(市)区政府、伤亡人员的派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2)公费自费留学生、进修生、交流访问学者、援教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事(侨务)办牵头,市教育局、人事局、相关县(市)区政府、伤亡人员的派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3)赴境外进行科技访问、考察、交流、培训人员、援外医疗人员、科研人员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事(侨务)办牵头,市科技局、卫生局、人事局、相关县(市)区政府、伤亡人员的派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4)出境旅游团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事(侨务)办牵头,市旅游局、相关县(市)区政府、伤亡人员的派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5)其他公派临时出国团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事(侨务)办牵头,市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6)发生涉及非单位组派、个人持因私护照出境(含通过非法中介)人员或没有出入境证件非法移民人员的境外突发事件,由市外事(侨务)办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为主具体处置,市公安局协助。
(7)发生其他境外涉葫突发事件,由市外事(侨务)办负责牵头,市直相关主管部门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2.3.2处置市内涉外突发事件职责
根据事件发生地、市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外国来葫人员市内接待单位,按以下分类由有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
(1)在葫外资企业及其人员、外国来葫从事经贸、商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外经局、公安局、外侨办、市内接待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2)在葫外国交流访问学者、外国专家、外教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人事局、外侨办、伤亡人员接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3)外国来葫进行科技访问考察、交流培训人员、科研人员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等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科技局、人事局、公安局、外侨办、伤亡人员的接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4)外国来葫旅游团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旅游局、公安局、外侨办、伤亡人员接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5)市内外国公民、临时来葫团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外事(侨务)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伤亡人员接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6)发生在县(市)区、乡(镇)内涉外突发事件,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抄送市外事(侨务)办。
三、预防措施
3.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编制本县(市)区、本部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民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
3.2组派单位应为出境人员购买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医疗紧急救援保险、航空保险等,并依据国别进行必要的预防措施,提高其在境外防御风险能力。此外,还应掌握团组成员家庭电话、境外联系方法,确保信息畅通。
3.3组派单位在团组出境前必须进行境外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团员自我保护意识。指定团组负责人为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第一责任人。组派单位、出境人员可登陆外交部网站了解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我驻外使领馆电话、地址以及热点国家安全信息等资料。
四、预警机制
4.1预警机制建立
我市逐步建立和完善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评估和发布制度。
4.2预警信息收集
市直有关部门平时应加强调查研究,收集境外可能发生涉葫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平时应注意收集主管业务范围内或乡(镇)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应加强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通报和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4.3预警信息评估与发布
境外可能发生涉葫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进行评估,报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内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进行评估,报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上报或授权发布。
4.4预警分级和行动
红色等级
指标迹象:表明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战乱,或情报证实即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地区。经市政府批准,有关机构按职责分工和授权,发旅行警示,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橙色等级
指标迹象:表明有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动荡。
行动:有关部门注意收集情报,跟踪事件动态,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或制订具体应对措施,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发旅行建议或提示。
黄色等级
指标迹象:表明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动:主管部门应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事件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初步应对措施。
蓝色等级
指标迹象:表明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行动:主管部门应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注意安全。
五、响应
发生I、Ⅱ、Ⅲ级涉外突发事件后,由相关部门报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响应。
发生Ⅳ级事件,由市外事(侨务)办负责响应。
六、处置程序
6.1响应处置程序
6.1.1启动
(1)发生I、Ⅱ、Ⅲ级涉外突发事件,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由市外事(侨务)办、市直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提出响应级别,报请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2)请示启动本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启动响应级别建议、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建议名单及联系方式。
(3)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以市公安局领导为组长的情报信息组,以市直主管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行动处置组,以市委宣传部领导为组长的信息发布组,以市外事(侨务)办领导为组长的国际合作组,以市政府办领导为组长的政策法规组,以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机构。
(4)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其响应机制。
6.1.2处置程序
(1)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类有关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2)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要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24小时值班,时刻保持联络畅通,并在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决定启动《葫芦岛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4)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启动有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1.3处置措施
(1)境外涉葫突发事件可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
①市外事(侨务)办负责向驻外使领馆了解事发现场有关情况,包括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籍贯、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以及市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并跟踪有关信息。
②市外事(侨务)办视情并报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向我受害公民及其家属致发慰问函电等。
③市外事(侨务)办、公安局及有关部门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地区)处理有关事宜。
④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在外交部、驻外使领馆指导、协助下,由市外事(侨务)办牵头与事发国、地区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地区合作与援助事宜,并视情派遣工作组。
⑤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视情派遣我飞机、船舶或租用外籍交通运输工具赴事发国(地区)接回伤亡人员及其他人员。
⑥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有关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在外有关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2)市内涉外突发事件可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
①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
②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了解并上报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③牵头单位视情并报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向受害人家属致发慰问函电等。
④市外事(侨务)办向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有关情况,安排其官员赴事发现场探视。
⑤牵头单位安排伤亡外国人员家属来葫探视、处理善后事宜。市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6.1.4后期处置
(1)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指挥部指定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2)应急工作结束后,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并通过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或对本预案提出修改建议。
(3)市政府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6.2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
6.2.1信息收集
市内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直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核实、了解、收集、续报有关信息。境外涉葫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收集、上报有关信息。
6.2.2信息报送
(1)接到市内涉外突发事件(Ⅲ级以上)信息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或最迟不超过半小时向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抄送市外事(侨务)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或最迟不超过半小时报告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抄送市外事(侨务)办、有关县(市)区政府。经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汇总。
(2)有关境外涉葫突发事件(Ⅲ级以上)信息,市外事(侨务)办或其他市直主管部门接到驻外使领馆、其他驻外机构或国内有关单位通报后,按职责及时或最迟不超过半小时报告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并抄送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3)启动I、Ⅱ、Ⅲ级应急响应后,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报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汇总信息由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
6.2.3信息处理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由市涉外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处理,并向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通报。信息公布,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应急总指挥部审定,逐级上报批准。
6.3信息发布
6.3.1信息发布与管理
涉外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直有关部门会同市外事(侨务)办、市宣传部门共同处理。
6.3.2信息发布管理主要内容
制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地点,受理中外记者现场采访,负责向驻外机构通报情况,管理市内媒体报道,负责互联网上监测和控制。
6.3.3信息发布原则和重点
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境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针对性的驳斥,澄清事实真相,正确引导国际舆论。
6.3.4信息发布审批
(1)对涉外突发事件的一般性新闻报道,由新闻媒体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2)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涉外突发事件,应由牵头部门与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宣传部门、市外事(侨务)办以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商,提出方案报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市应急总指挥部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七、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1.1市直有关电信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
7.1.2市直有关部门须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外机构保持各自通信联络畅通。
7.2文电运转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确保各种文电的高效、迅速、准确印制、传递、批抄、分发,避免拖延和失误。
7.3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保障落实。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为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7.4物资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市发改委、经委、民政局、交通局等部门,在救助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安置场所等方面作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7.5人力保障
7.5.1加强涉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市、县(市)区涉外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
7.5.2建立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交通、民政、安全生产事故等支援、救援队伍的联系机制。
7.6教育培训
7.6.1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内部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
7.6.2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处置工作的研究,开展应急培训与模拟演练活动。
7.6.3市外事(侨务)办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外应急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调研,视情组织各种形式的涉外应急模拟演练活动。
7.7奖励处分
7.7.1突发事件发生时,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员须做到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
7.7.2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7.3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8.1预案适用
境内涉及港澳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适用本预案的有关规定。涉及台湾居民的突发事件,按照葫芦岛市处置涉台突发事件预案规定执行。
在与有关国家进行联系交涉或合作的过程中,可参照我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以及有关国际惯例办理。
本预案与其他相关的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衔接适用。
8.2解释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外事(侨务)办负责解释,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8.3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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