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民新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民新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4〕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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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市区农民新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淮政发〔2004〕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农民新村的规划建设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零星的农民个人住宅建设,由区政府按照“以需定量、集约用地、统一规划、规模开发、分步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农民新村。
(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民新村建设的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协调解决农民新村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农民新村的房屋由农民按规划和设计方案自行建设,公用基础设施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建设,保证群众居住和出行方便,以及小区环境的整洁。
(三)农民新村的选址按照城市(集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兼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由各区提出布点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农民新村建设要进行统一规划设计,使色彩、造型、高度等基本保持整体协调一致。
(四)市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各区政府做好农民新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五)农民新村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各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农民新村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70%。
二、农民新村的建房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以下村民可以进入农民新村建房:
一是无房的;
二是符合分户条件的;
三是住宅用房经鉴定确属危房并已退出原宅基地的;
四是住房确属困难并愿退出原宅基地的。
三、农民新村建设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在农民新村建房的农户,需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供以下材料:建房申请书;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合法有效的现有房屋权属证明;退出原宅基地的,需提供房屋拆除证明;属危房的,需提供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村委会(居委会)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有住房以外无其他住房证明。
(二)各区政府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区政府确认批准。
(三)农民新村建设用地采取由区政府征用或置换的方式供应。
(四)通过退出原宅基地的方式置换农民新村建房用地的,原宅基地无偿收归集体,由集体组织复垦。
(五)对隐瞒真实情况骗建农民新村住房的,一经查实,按违法建设规定处理。
四、各区根据本试行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参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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