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促进大厂矿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促进大厂矿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促进大厂矿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18号
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委、公安厅、安监局、工商局、环保局:
为科学有序、合理开发利用南丹大厂矿区丰富的矿产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厂矿区治理整顿的函》(国土资函[2003]462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南丹大厂矿区的矿业秩序进一步治理整顿。现就进一步治理整顿大厂矿区矿业秩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查处非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行为
重点查处无证勘查和不按实施方案施工的勘查行为,以及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以破坏性方式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同时切实加强对大厂矿区及其周围的探矿活动的监督管理,严禁在勘查过程中进行采矿活动,防止以勘查为名进行非法采矿和违法发包勘查坑口等行为发生。
二、全面清理整顿选冶企业,切实加强锡锑矿产品的流通管理
锡锑矿产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该矿产的选冶和经营。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大厂矿区锡多金属矿石中的锡锑,不得作为铅锌矿产的共生或伴生矿管理,仅批准进行铅锌选治的选冶厂,不得从事锡锑矿产的选冶活动。通过对选冶企业的全面清理,关闭未经合法批准的选冶厂、超出批准范围选冶锡锑矿产的选冶厂、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选冶厂以及达不到规定选冶技术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设施不达标的选冶厂。要切实加强矿区内的矿产品流通管理。对已取得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严禁无锡锑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锡锑等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矿石和非法选冶企业的矿产品。对非法采出的矿石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防止非法开采、选冶的矿石和矿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大厂矿区是一个开采历史悠久的老矿区,由于长期非法无序开采,矿区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勘查、开采作业区,实行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要全面调查100号和105号矿体及其附近由于长期非法采矿遗留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治理方案。对“7.17”事故遗留的问题,尤其是富源公司的问题,要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依法妥善处理,为推进大厂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创造条件。
四、维护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
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矿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超越采矿许可证范围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在查处非法采矿行为时,应依法处以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非法所得、查封和扣押采矿工具及设备,并处以罚款。在治理整顿工作中,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安全监督、电力、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火工器材、电力供应和矿产品流通的管理,加大对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盗窃、抢夺矿产品和其他财物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矿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为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自治区公安厅、经委、安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自治区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督查组,不定期地深入矿区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助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政府解决治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大厂矿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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