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桂政发[2006]48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十一五”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纲要》是全区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确保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对今后五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纲要》的实施工作,现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各部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确保《纲要》顺利实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三个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各市、各部门。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围绕科学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主题,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从规划、指标、法律、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进行落实,切实保障《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要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市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全区总人口控制在5200~-人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l0.3‰。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牵头。

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5%。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牵头。

耕地保有量保持425.81万公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降低12.1%。自治区环保局牵头。

二氧化硫(S02)排放总量降低9.9%。自治区环保局牵头。

五年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8万公顷。自治区水利厅、林业局牵头。

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95%。自治区环保局、经委牵头。

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8%。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

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30%。自治区建设厅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自治区建设厅负责。

2010年末农村贫困人口规模降低到300万人。自治区扶贫办牵头。

2010年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70万人。自治区民政厅牵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0%。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80%。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覆盖率提高到100%。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牵头。

2.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

各市要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指标,具体指标任务另行下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全区和各市耕地保有量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计局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区和各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区和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情况。自治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

4.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市、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纳入对各市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自治区人事厅配合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落实。

(二)重大工程和项目。

对《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编制和统筹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各市要做好配合工作。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

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质糖蔗产业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沃土工程、植保工程。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负责。

动物防疫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质检局、水产畜牧局负责。

农村公路工程。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农村能源工程。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农村信息化工程。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农村义务教育工程。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自治区体育局负责。

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和“2131”工程。自治区广电局、文化厅牵头。

农业科技园区。自治区农业厅、科技厅牵头。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教育厅负责。

扶贫开发与易地安置工程。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牵头。

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示范工程。自治区农业厅、建设厅牵头。

2.新型服务业发展工程。

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工程。自治区旅游局牵头。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建设工程。自治区商务厅牵头。

科技兴贸、现代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信息服务与信息安全工程。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公安厅、国家安全厅负责。

电子政务工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贸易便利化综合体系、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口岸办、外事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工程。

公路建设。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铁路建设。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沿海港口建设。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等牵头。

内河航运建设。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民航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牵头。

4.堵旨源建设工程。

电源和电网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节能降耗工程。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牵头。

5.水利建设工程。

防洪工程。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大型水利灌溉工程。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供水安全工程。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海堤防护工程。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6.文化设施建设工程。

精神文明创建工程。自治区文化厅配合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落实。

民族民间文化普查与保护、基层文化设施等建设工程。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自治区体育中心、文化艺术中心、民族博物馆、广西科技馆(新馆)等重大工程。自治区体育局、文化厅、科协、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循环经济试点工程。

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8.生态保护工程。

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自治区林业局负责。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自治区西部开发办、林业局、农业厅负责。

水土保持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自治区林业局、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石漠化地区综合治理工程。自治区林业局、水利厅、水产畜牧局、农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等工程。自治区林业局、环保局牵头。

9.环境治理工程。

自治区环保局、林业局、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科学技术工程。

特色农产品新品种选育与种养加工关键技术、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机械主导产品先进制造技术研究与开发、有色金属深加工及新材料研究开发、中药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生物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专项。自治区科技厅牵头。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及质量检测中心及实验室等工程。自治区科技厅、经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11.高技术产业化工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教育人才工程。

发展职业教育、优质普通高中建设、省部共建广西大学和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大学“211”三期等工程,以及重点院校公共设施工程。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厅负责。

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建设人才小高地。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配合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落实。

13.公共卫生工程。

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程。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牵头。

15.基层政法基础设施工程。

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监狱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社会福利工程。

综合福利中心、社区福利设施、农村敬老院、五保村、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救助管理设施、流浪儿童保护中心、“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点等工程。自治区民政厅牵头。

新建和改造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自治区民政厅牵头。

17.防灾减灾工程。

气象、地震、消防、生态环保等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工程。自治区气象局、地震局、公安厅、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8.应急管理工程。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

19.安全生产工程。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

20.五十周年大庆工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大改革任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有关改革任务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不失时机地加以推进。

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治区编委办牵头。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行政府问责制,完善行政赔偿制度。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人事厅负责。

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2.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锚度。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牵头。

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自治区国资委牵头。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推进交通运输业管理体制改革。自治区交通厅、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自治区建设厅牵头。

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因素;进一步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牵头。

配合国家推进铁路、电力、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等体制改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牵头。

3.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调整和规范自治区与市、县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加强预算执行审计,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自治区审计厅牵头。

4.金融体制改革。

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完善商品市场。自治区商务厅牵头。

完善土地市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工商局负责。

积极发展技术市场。自治区科技厅牵头。

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自治区物价局牵头。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自治区工商局牵头。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自治区工商局、金融办、质监局,广西银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科技体制改革。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

7.教育体制改革。

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8.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9.文化体制改革。

自治区文化厅配合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落实。

10.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

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负责。

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人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自治区国资委、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控制和调节垄断性行业的收入。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劳动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建立城乡救助制度。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强化各级政府扶贫职责,完善扶贫开发机制。自治区扶贫办牵头。

12.农村改革。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牵头。

稳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自治区林业局牵头。

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四)重大政策任务。

围绕《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

1.制定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优先领域和重点区域的配套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2.按照鼓励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及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3.制定和完善自治区政府投资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投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牵头。

4.加强和改进产业政策工作,制定重点领域的产业政策和重点区域的区域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牵头。

5.制定和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牵头。.

6.制定和完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政策。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7.制定和完善利用外资的导向政策和管理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8.制定和完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9.为加快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开放开发,制定配套的投资、土地、财税、科技、教育和人才等政策。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

10.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纲要》提出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

(五)重要规划任务。

按照《纲要》确定的战略重点,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修编)并实施相应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1.修编土地利用规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2.编制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区域发展规划。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

3.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4.编制工业化发展规划。自治区经委牵头。

5.编制城镇化发展规划。自治区建设厅牵头。

6.编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7.编制产业发展、能源、交通、科技、教育、人才、卫生、生态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市、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于2007年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要在2007年1月20日前将“十一五”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三项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各部门和重点企业。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市、各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纲要》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各市、各部门要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落实《纲要》的进展情况。在《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关于建设白银市政务专网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抓重建、保民生”困难群众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成品油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