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焦作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日
焦作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烈性人畜共患(鸡、鸭、鹅、火鸡、鹌鹑等)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1.动物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和省级认定的专家进行现场流行病学的调查,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在此基础上经省级动物疫病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18936-2003)方法进行检测和确认,做出初步诊断结果,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紧急扑疫措施的依据;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实验室(BSL-3)病毒分离和鉴定(包括神经氨酸酶亚型测定)作为最终确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两名以上指定专家确认可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1)未经免疫的禽、种禽和出口禽检测为H5、H7亚型禽流感阳性的;
(2)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的;免疫禽群血清学检测结果离散度高的。
2.在初步诊断的同时必须采集病料送规定的实验室做进一步的确诊鉴定。
(二)疫情的分级。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短时期内发生疫点多或发病禽群数量特别大的,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省级指挥部难以控制和扑灭的。
2.二级疫情:有两个以上省辖市同时发生疫情;在30日内发生10个疫点以上的;5个以上的县连片发生疫情的;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的;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二级疫情以下所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指挥系统
市政府成立“焦作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畜牧局、计委、财政局、卫生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指挥部由公安局、交通局、经贸委、工商局、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焦作军分区、武警支队、纠风办、科技局、司法局、外经贸局、焦作铁路北站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畜牧局兽医科科长、市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市动物检疫站站长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
指挥部的职责: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章制度;组织、部署、监督管理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疫情;决定启动、停止本预案。
办公室的职责: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执行本级指挥部所启动的预案,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治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交通、铁路、纠风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禽及同群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9.其他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并报省级指挥部办公室指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病料送检。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经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疫区所在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疫区所在地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疫区所在地指挥部要立即启动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分析疫情,制定综合性应急控制和扑灭方案,各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职责立即行动,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各项具体措施详见附件)。
五、各级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由市、县两级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疫情所在地县级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综合性控制和扑灭措施。凡发生疫情时,市级指挥部应组织全市立即实行疫情日报和零报告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要依托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每年设立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要保留常年规模,优先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助标准:扑杀补偿、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等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技术保障。市、县两级都要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验室,负责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市指挥部设立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焦作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技术指导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指导、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四)人员保障。各级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级指挥部要于9月30日之前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他事项
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处理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办法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组建培训办法
3.封锁实施办法
4.病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办法
5.消毒办法
6.扑杀补助评估办法
7.焦作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办法
附件1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种类、数量)。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可以和生物制品厂签定合同,交纳预定金代储,确保发生疫情时所需疫苗的及时供应。
(二)诊断试剂。
高致病性禽流感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市级储备氢氧化钠不少于2000公斤,县级不少于1000公斤。其他消毒剂储备市级不少于1000公斤,县级不少于500公斤。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储备:市级不少于15台,县级不少于5台。轻便消毒器储备:市级不少于40台,县级不少于20台。其他消毒设备视实际情况适当储备。
2.50升消毒容器储备:市级不少于30个,县级不少于20个。20升消毒容器储备:市级不少于100个,县级不少于50个。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防护用品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成员每人2套。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10毫升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等。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储备,市级不少于500个,县级不少于200个。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各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管理,由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不得挪用。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预备队组建培训办法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建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
附件3
封锁实施办法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禽、同群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对所有的禽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移动。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顺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2.对相关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临时消毒设施包括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和移动喷洒消毒设施。
(一)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的大小为长10米与路面等宽,周围用土围起15cm,底层铺塑料薄膜,上铺麦秸或稻草达15cm厚,然后用5%氢氧化钠溶液将垫草喷湿,并始终保持该状态。
(二)移动喷洒消毒设施:主要交通路口使用高压喷雾器,其它路口配备两个普通喷雾器,使用无毒、无刺激消毒剂对过往车辆及行人进行喷雾消毒。
五、封锁要求:每个路口设立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把守,每班至少4人,其中1名公安人员,负责维持秩序;1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负责防疫技术;2名消毒人员负责对过往车辆人员喷雾消毒。小的便道路口实行暂进截断,停止使用。
动物粪便及垫料无害化处理办法为堆积发酵。要就地堆起,外用不少于5cm厚的泥土密封60天。
六、扑杀:参加人员都要穿戴防护隔离服,16层以上的口罩,重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
扑杀要在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禽类可用柴油将其全身喷洒均匀然后焚烧的办法。
七、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患病及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所发生动物疫病一个以上潜伏期观察,并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附件4
病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办法
一、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无害化处理
疫点、疫区内禽类全部作销毁处理,在销毁时,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销毁方法有:湿法化制和焚毁。
二、病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全部销毁。
附件5
消毒办法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选用氢氧化钠,配成5%的溶液浓度。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射枪、消毒车、消毒容器等。人员要穿戴消毒防护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靴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或浸泡方式消毒。
(二)圈舍、场地可采用先喷洒消毒液,再撒生石灰,然后薰蒸的方式,每周一次。
(三)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车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消毒液的方法。
附件6
扑杀补助评估办法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禽(包括病畜)、禽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评估小组:由有关部门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禽类、销毁的禽类产品和其他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三、评估结果:须经评估小组签名,经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四、评估执行程序:按国家规定评估程序执行。
五、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对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不予补偿等。
六、登记:动物种类、代次、日龄、体重、数量。
附件7
焦作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诊断或采样进行化验,采取防疫隔离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实行快报制度、旬报制度、月报制度和年报制度。县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后,要在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每月10日、20日、月底之前,将本辖区内前10天的疫情情况报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每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上月疫情报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每年1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疫情汇总报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将本县(市)区全年疫情乡名、疫点数量列出。
三、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各县(市)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固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具体事宜。要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耽误工作者,要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种类、月龄、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扑杀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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