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焦政文〔2008〕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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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焦政文〔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广大大中专毕业生及时就业,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改善结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至关重要。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内在要求,是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大中专院校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国家及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健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毕业生就业政策,以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为重点,努力实现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就业人数和到基层就业人数明显增长。同时,使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三、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用活用好代偿助学贷款、基层周转编制、考研考公务员、成人专升本加分、生活补贴、户档迁转、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强基层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吸引力。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对到县以下农业、林业、水利一线从事科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和《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等六单位关于适当提高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待遇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4〕7号)规定执行。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评价标准,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到乡镇、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积极动员和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大学生村干部和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计划”,逐年增加参加人数。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推出有针对性的新项目,为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开辟更多渠道和更广空间。各大中专院校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建立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在强化待遇留人的基础上,根据大中专毕业生的服务意愿和专业特点,为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大胆使用和培养选拔在基层工作中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把他们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凡录用大中专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大中专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
五、完善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政策
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服务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市直职能部门,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大中专毕业生创业资金,主要用于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创业基金等,都要拿出一定比例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资金支持。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2年,到期后最长可展期2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3年内缴清。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学生创业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努力使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成为创业者。
六、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大中专教育改革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要切实加强就业指导教育,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轮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指导服务能力。从2008年起,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开展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各大中专院校必须把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全程化的职业发展教育。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转变观念,适应多样化就业的社会环境,积极主动就业。
七、强化政府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宏观调控职能
各级政府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开发和创造更多适合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向重点工程项目、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社会公益性岗位等输送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各级政府要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工作,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各级机关新补充工作人员,要加大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考录的力度。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市、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人才需求信息,录用人员要取消内部选拔性考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竞争机制。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大中专毕业生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优先上岗。
八、扎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和保障工作
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市、县两级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要普遍开设为大中专毕业生服务的专门窗口,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相互贯通。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加快以信息网络为依托的无形就业市场建设,提高网络信息服务能力。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大中专院校要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加强县(市)区以及不同行业间的信息沟通,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作用,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和网上洽谈会,努力提高双向选择成功率。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以及人事档案管理、代办保险等服务。
加强对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服务,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底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为他们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资助工作。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持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待就业登记。对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建立并深入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对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众就业政策体系,积极做好帮扶工作。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要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人事部门要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每年底使60%以上返回原籍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九、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和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研究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大中专毕业生的基层意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和安全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人事、教育、编制、发改委、公安、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就业政策、优惠条件和面向基层、艰苦创业的好典型,努力营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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