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9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基础条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交通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落实中央1号文件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意见》,商定“十一五”期间将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我区农村公路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目标

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目标,“十一五”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目标是:

(一)通达工程: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新增1262个建制村通公路,建制村通公路的比例从2005年的91.2%提高到2010年的100%,50%以上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二)通畅工程: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新增247个乡镇通沥青(水泥)路,乡镇通沥青(水泥)路的比例从2005年的78%提高到2010年的100%。

(三)乡镇客运站、农村渡口码头、渡改桥建设: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发展思路,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建设乡镇客运站525个,使全区约70%的乡镇有客运站,通过实施农村公路渡口改造或渡改桥,使农村公路渡口通行条件明显改观。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政府主导、分层负责”的原则,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严格的农村公路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目标纳入市、县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完善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三、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区本级路网和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的新增贷款贴息。统筹考虑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资金,对建设干线公路征收的营业税及收费公路营业税,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扶贫资金18%以上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

(二)将公路交通规费缴纳的防洪保安费,采取先征后返还50%的方式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三)市、县地方财政要根据自身的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四、加强征地拆迁工作

(一)对农村公路建设占用的土地、林地以及农村公路养护料场,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性质,自行调整解决。

(二)对农村公路沿线涉及的建筑物、通讯、电力线路等,通过当地政府协调,由相关主管部门自行无偿迁移。

五、全面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建设

(一)合理制定农村客运站建设规划。

农村客运站建设要按照立足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客运站的选址必须方便农民群众乘车,并纳入全区各乡镇的《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项目用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原则上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标准进行建设。对于经济发达、旅客集散较多的乡镇,可以建设三、四级客运站;对于行政村,原则上按简易站、招呼站或停靠点的标准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应结合农村公路建设,与城镇规划建设相配套。

(二)加快推进农村“路、站、运一体化”发展。

农村客运站属于乡镇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客运站的征地、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或其指定的项目业主负责实施。项目有关手续按相关规定从简办理,并免收由市、县人民政府征收的相关报建费用。

(三)分级筹措农村公路客运站建设资金。

按照“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扶持、社会各方参与”的原则,从2004年起,交通部对列入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客运站建设计划的农村客运站,每个站补助20万元;自治区根据站级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对每个三级站补助60~80万元,对每个四、五级站补助20万元;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配套筹措。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建站资金,采取多种建站经营方式,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四)加强农村客运站的运营管理。

农村客运站建设完成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有利于农村客运站发挥作用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监督机制,使农村客运站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出行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客运站的迁移或变更使用性质,必须制定完善的复建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理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

(一)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2.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职责,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自治区统一征收的汽车养路费和各市、县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组成,鼓励社会、企业捐助,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

2.加强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按有关规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七、加强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

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抓好我区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的建设标准,灵活选用路面型式和客运站等级。

(三)高度重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加强排水和防护工程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急弯等路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提高行车安全性。

(四)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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