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2005〕文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巩固2003、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保障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环保局等8个部门制定的《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政办〔2005〕12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重点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利益,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二、目标任务
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处理。
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是:
(一)坚决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城镇噪声污染和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以及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违法排污企业整改要求未落实或者存在污染反弹的问题;
(二)依法查处“三大热点”,闽江、敖江、市重点区域流域水环境污染、石板材污染、油烟污染等问题;
(三)严肃查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火电、化工、铬盐、蓄电池等重污染企业违法审批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以及“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反弹问题;
(四)集中整治违反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禁建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及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傅贤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姚更青(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忠(市监察局局长)
刘建华(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
郭勇(市发展计划委副主任)
陈水金(市经贸委副主任)
林珍源(市监察局副局长)
薛卫星(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加寿(市农业局副局长)
林强(市工商局副局长)
林友忠(市安监局副局长)
许文贵(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光青(市环保局副局长)
吴美潘(市环保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许文贵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阶段安排(6月—11月)
(一)准备动员和自查摸底阶段(6月10日—7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宁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贯彻意见》,结合环保目标责任制,组织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上级督办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县(市、区)应于7月底前公布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8月1日前报送本地区实施意见、工作开展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
(二)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分别于8月25日前报送纺织印染企业专项检查报告;9月25日前报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10月25日前报送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报告。
9月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各县(市、区)于11月1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及自评有关材料。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组织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593-2995179
传真:0593-2995177
手机:13959390758
联系人:董建国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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