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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令第347号 |
|---|---|
| 颁布日期:2002-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令第347号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理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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